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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化股份: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8 17:06:14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进展暨签署补充协议的公告
银亿控股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2025 年9 月9 日,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河化股份”“上市
公司”或“公司”)控股股东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简称“银亿控股”)与宁波中哲瑞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中哲瑞和”)签署了《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哲瑞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的资产转让协议》(简称“《资产转让协议》”),银亿控股拟向中哲瑞和转让其持有上市公司 87,000,000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3.76%)和对河化股份享有的全部应收款项。
本次交易若最终得以实施,公司的控股股东将由银亿控股变更为中哲瑞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将由熊续强变更为杨和荣。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5 年9 月11日在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签署〈资产转让协议〉暨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5-034)(以下简称“《提示性公告》”)。
二、本次权益变动的进展及签署补充协议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控股股东银亿控股通知,本次权益变动已取得了质权人同意函,同时银亿控股与中哲瑞和签署了《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与宁波中哲瑞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关于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的资产转让协议补充协议》(简称“《资产转让补充协议》”)。《资产转让补充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甲方: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
乙方:宁波中哲瑞和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2025 年 9 月 9 日,甲方与乙方签订《关于宁波银亿控股有限公司的资产转
让协议》(以下简称“资产转让协议”或“原协议”),甲方向乙方出售其持有的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化股份”)87,000,000 股股份和对河化股份享有的全部应收款项。
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补充协议如下:
1、原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 7 项为:“7、甲方确认并承诺,本协议全面
生效前,乙方支付的本协议项下任何款项均尚不归属于甲方所有,该等款项不得使用,须足额留存在其指定的银亿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上述账户内。”[注:对应于《提示性公告》“三、《资产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三)转让价款安排及标的资产的交割 1、转让价款安排......7)......”的内容]
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第二条第(一)款第 7 项修改为:“7、甲
方确认并承诺,本次交易未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合规性审查前,乙方支付的本协议项下任何款项均尚不归属于甲方所有,该等款项不得使用,须足额留存在其指定的银亿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上述账户内。”
2、原协议第四条第 5 款为:“双方同意,在甲方完全遵守本协议约定情况
下,过渡期内的损益由乙方承担或享有;自 2025 年 3 月 31 日起至交割日,若目
标公司存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行为或不是为目标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需要进行的采购或销售行为,则该等行为所处置的资产金额由甲方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10日内向乙方全额现金补偿(该等补偿不以目标公司实际是否遭受损失为前提)。上述补偿乙方亦有权在尾款中直接扣减。”[注:对应于《提示性公告》“三、《资产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五)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及过渡期安排......5、双方同意......”的内容]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第四条第 5 款修改为:“双方同意,在甲方
完全遵守本协议约定情况下,过渡期内的损益由乙方承担或享有;自 2025 年 3月 31 日起至交割日,若目标公司存在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的行为或不是为目标公司正常业务经营需要进行的采购或销售行为,则该等行为所处置的资产金额由甲方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 10 日内向乙方承担全额现金赔偿责任(该等赔偿不以目标公司实际是否遭受损失为前提),逾期按照每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3、原协议第十条第 1 款为:“本协议自双方盖章之日起成立,本协议第二
条第(一)款第 1 项约定的定金条款、本次交易的前提条件条款及第三条、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生效。[注:对应于《提示性公告》“三、《资产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八)生效、修改及终止 1、本协议自双方盖章......”的内容]
本协议在本次交易依法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合规性确认意见之日起全面生效。”
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第十条第 1 款修改为:“本协议自双方盖章
之日起成立生效。”,并删除原协议第十条第 1 款第二项。
4、原协议第十条第 3 款第(2)项第 5)目为:“5)导致乙方利益严重受
损(包括但不限于扣减尾款超过 3,200 万元等)或无法取得规范运营的目标公司之控制权的其他情形;”[注:对应于《提示性公告》“三、《资产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八)生效、修改及终止......3、本协议在下述任一情形发生时解除......5)导致乙方利益......”的内容]
现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将原协议第十条第 3 款第(2)项第 5)目修改为:
“5)导致乙方利益严重受损(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承担现金赔偿责任超过 3,200万元等)或无法取得规范运营的目标公司之控制权的其他情形;”
5、本补充协议作为资产转让协议的补充,与原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除
证券代码:000953 证券简称:河化股份 公告编号:2025-036
本补充协议中明确做出修改的条款之外,原协议的其余条款继续有效。
三、风险提示
1、本次控制权拟发生变更事项尚需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合规性确认意见,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以及完成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可能涉及的其他批准,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分析、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2、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有关公司的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资产转让补充协议》
2、《质权人同意函》
3、《通知函》
广西河池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11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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