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台酒业: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14 18:43:59
证券代码:000995 证券简称:皇台酒业 公告编号:2025-036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11 月 14 日召
开了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该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效能,精简管理流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岗位,原由监事会行使的规定职权将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履行,不会影响公司内部监督机制的正常运行。监事会取消后,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将予以废止,公司监事及职工代表监事将自动解任。
公司已就相关情况知会公司监事。公司监事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公司对监事在任职期间对公司治理及发展作出的贡献表示衷心感谢。
二、《公司章程》的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调整情况,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章程内容 修订后的章程内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 第一条 为维护甘肃皇台酒业股份有限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定本章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证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 人。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
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
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三章 股份 第三章 股份
第十五条 公 司 股 份 的 发 行 ,实 行 公 开、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 行 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
具有同等权利。 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 次 发 行 的 同 类别股 票,每股的发行条
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 件和价格相同;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发 行 的 股 票 每 股 面 值 人 民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发 行 的 面 额 股 , 以
币 1.00 元 。 人 民 币 标 明 面 值 。
第 十 八 条 公 司 成 立 时 向 发 起 人 发 行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成 立 时 向 发 起 人 发
10000 万 股 , 占 公 司 发 行 普 通 股 总 数 行 10000 万 股 ,占 公 司 发 行 普 通 股
的 71.429%。 其 中 , 向 甘 肃 皇 台 实 业 总 数 的 71.429%。
( 集 团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发 行 9101.756
万 股 , 占 公 司 发 行 普 通 股 总 数 的
65.013%; 向 上 海 人 民 印 刷 八 厂 发 行
299.415 万 股 , 占 公 司 发 行 普 通 股 总
数 的 2.139%;向 北 京 丽 泽 隆 科 贸 公 司
发 行 299.415 万 股 ,占 公 司 发 行 普 通
股 总 数 的 2.139%;向 安 阳 长 虹 彩 印 企
业 集 团 发 行 149.707 万 股 ,占 公 司 发
行 普 通 股 总 数 的 1.069%;向 苍 南 县 迪
科 技 术 发 展 公 司 发 行 149.707 万 股 ,
占 公 司 普 通 股 总 数 的 1.069%。其 中 公
司 主 要 发 起 人 甘 肃 皇 台 实 业 ( 集 团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以 经 评 估 确 认 的
12159.40 万 元 的 经 营 性 资 产 作 为 发
起 人 出 资 投 入 公 司 , 按 1.33594: 1
的 比 例 折 为 股 份 9101.756 万 股 , 北
京 丽 泽 隆 科 贸 公 司 、苍 南 县 迪 科 技 术
发 展 公 司 、上 海 人 民 印 刷 八 厂 、安 阳
长 虹 彩 印 企 业 集 团 分 别 以 现 金 400 万
元 、200 万 元 、400 万 元 、200 万 元 投
入 公 司 , 均 按 1.33594: 1 的 比 例 折
为 股 份 898.244 万 股 。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
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
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
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
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件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范性文件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公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 (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性文件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 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