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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里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2025年11月)

公告时间:2025-11-10 18:30:28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增强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及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有关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或其他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或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年度财务报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存在重大会计差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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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会计报表附注中财务信息的披露违反了《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解释规定、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等相关要求,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三)其他年报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指引等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其他公司内部治理制度的规定,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
(四)业绩预告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五)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存在重大差异,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
(六)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六条 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的原则;
2、过错与责任相适应的原则;
3、责任与权利对等的原则。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年报信息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责部门,负责作出判断、开展调查、收集汇总有关的资料,并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其他内部治理制度,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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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不愿或不相互配合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他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一)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一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十二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留用察看、调离岗位、辞退、开除。
(六)情节严重涉及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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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年报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出现责任追究的范围事件时,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公司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 公司其它定期公告,临时公告中出现重大差错的需要追究责任的,可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新里程健康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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