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11-07 18:53:49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与投资
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
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
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的投资者和潜在的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和基金经理;
(三)新闻媒体;
(四)监管部门;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沟通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
第七条 公司采取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通过公司官网、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易平台信息以及各类媒
体关于公司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信息和报道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一节 股东会
第九条 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做好股东会的
安排组织工作。
第十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创造条件,在
召开时间和地点等方面充分考虑便于股东参加。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利用互联网络对股东会进行直播。
第十一条 为了提高股东会的透明性,公司可根据情况
广泛邀请新闻媒体参加并对会议情况进行详细报道。
第十二条 股东会过程中,如对到会的股东进行自愿性
信息披露,公司应尽快在公司网站或以其他可行的方式公布。
第二节 公司网站
第十三条 公司通过建立公司网站并开设投资者关系
专栏的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规定在定期报告中公布网站地址,
当网址发生变更后,及时公告变更后网址。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在公司网站上转载传媒对公司的
有关报告以及分析师对公司的分析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对公司网站进行及时更新,并将历史信
息与当前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对错误信息应及时更正,避免对投资者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公司设立公开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
投资者可通过信箱向公司提出问题和了解情况,公司也可通过信箱回复或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八条 对于电子信箱中涉及的比较重要的或带普
遍性的问题及答复,公司加以整理后在网站的投资者专栏中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节 投资者说明会、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
第十九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采取便于投
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投资者说明会原则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
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二十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董
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在持续督导期内的,保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可视情况参加。
第二十一条 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积
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公司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实施融资计划
或其他公司认为必要的时候举行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或路演活动。
第二十三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和
路演活动采取尽量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
第二十四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或
路演活动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可事先以公开方式就会议举办时间、登陆网址以及登陆方式等向投资者发出通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事先通过电子信箱、网上论坛、电
话和信函等方式收集中小投资者的有关问题并在分析师会议、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及路演活动上通过网络予以答复。
第二十六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可
采取网上互动方式,投资者可以通过网络直接提问,公司也可在网上直接回答有关问题。
第二十七条 分析师会议、投资说明会、业绩说明会或
路演活动如不能采取网上公开直播方式,公司可以根据情况邀请新闻媒体的记者参加,并做出客观报道。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投资说明会、业绩
说明会和路演活动的影像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上,供投资者随时点播。在条件尚不具备的情况下,公司可将有关投资说明会或业绩说明会的文字资料放置于公司网站供投资者查看。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路演
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四节 公司接受调研
第三十条 公司在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
服务的机构及个人、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妥善开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
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
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三十三条 公司接受新闻媒体及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调研或采访,参照本节规定执行。
第五节 一对一沟通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认为必要的时候,就公司的经营情
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公司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一对一沟通中,平等对待投资者,为
中小投资者参与一对一沟通活动创造机会。
第三十六条 为避免一对一沟通中可能出现选择性信
息披露,公司可将一对一沟通的相关文字记录资料在公司网站公布,还可邀请新闻机构参加一对一沟通活动并做出报道。
第三十七条 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
除公司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其签署承诺书。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
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六节 现场参观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可以根据情况安排投资者、分析师及
基金经理等到公司或募集资金项目所在地进行现场参观。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
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应注意避免在参观过程中使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四十条 公司有必要在事前对相关的接待人员给予
有关投资者关系及信息披露方面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七节 电话咨询
第四十一条 公司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投资者
可利用咨询电话向公司询问,了解其关心的问题。
第四十二条 咨询电话有专人负责,并保证在工作时间
电话有专人接听和线路畅通。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第四十三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中对外公布咨询电话号
码。如有变更要及时在公司网站公布,并在正式公告中进行
披露。
第八节 互动易平台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易等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