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环保:关于投资建设郑州高新城市文化综合中心再生水供能项目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11-07 18:53:49
证券代码:000544 证券简称:中原环保 公告编号:2025-67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投资建设郑州高新城市文化综合中心
再生水供能项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中原环保”)于2025年11月7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投资建设郑州高新城市文化综合中心再生水供能项目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对外投资概述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污水资源化利用有关要求,推动郑州市再生水产业高质量发展,拓宽再生水多元化利用场景实施途径,公司控股公司河南新泓光谷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泓光谷”)将投资建设郑州高新城市文化综合中心再生水供能项目。
本次对外投资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对外投资事项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拟采用高新区微管网工程再生水,利用再生水水源热泵技术为高新城市文化综合中心(简称“文化中心”)提供供冷供热服务。文化中心位于郑州市高新区双主干道科学大道与创新大道交叉口东南角,总建筑面积约 15.6 万平方米,主要包括展厅、会议室、室外配套设施等。
1、项目建设内容:负责再生水供回水管线敷设、能源站内设备设施工程,以及能源站外 1.5 米长度以内冷热水管道、阀门及附属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及调试等。
2、项目总投资:约 3000 万元。
3、资金来源:自有资金及自筹资金,结合项目进度、资金需求等情况,以自有资金及银行贷款等方式融资。
4、项目运作模式:新泓光谷与郑州北斗之星检测有限公司(文化中心建设单位,以下简称“北斗之星”)签订供能合同,新泓光谷负责供能合同范围内的投资建设,并负责投资范围内的设备设施的运营管理,向文化中心提供供冷供热服务,北斗之星向新泓光谷支付供能费用。
5、项目回报模式:本项目的收益回报机制为使用者付费。项目收入来源为,一是北斗之星向新泓光谷支付的供冷接入服务费和供热城市基础配套费;二是新泓光谷向文化中心提供冷热源,北斗之星向新泓光谷支付供热费、供冷费。
6、项目年限:本项目服务年限 30 年。
三、项目公司概况
1、项目公司名称:河南新泓光谷新能源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7 年 11 月 20 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MA44LFGA7K
4、注册资本:2000 万元
5、注册地:郑州市惠济区长虹路 3 号
6、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非常规水源利用技术研发;节能管理服务;合同能源管理;电子、机械设备维护(不含特种设备);工程管理服务;对外承包工程;承接总公司工程建设业务;消防技术服务;机械设备销售;电气设备销售;建筑材料销售;建筑装饰材料销售;保温材料销售;隔热和隔音材料销售;耐火材料销售;电线、电缆经营;新能源原动设备销售;金属制品销售;消防器材销售;金属材料销售;阀门和旋塞销售;供冷服务;热力生产和供应;制冷、空调设备销售;机械设备租赁;物业管理;停车场服务;建筑物清洁服务;专业保洁、清洗、消毒服务;非居住房地产租赁;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再生资源销售;太阳能热利用产品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6、股权结构: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持有新泓光谷 51%股权,河南泉舜光谷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持有新泓光谷 49%股权。
公司于 2025 年 6 月 23 日召开的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
议通过《关于将郑州市污水净化有限公司所持河南新泓光谷新能源有限公司 51%股权无偿划转至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的议案》(公告编号 2025-34、2025-35),股权划转事项目前正在办理中。
四、交易对方情况
1、公司名称:郑州北斗之星检测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9 年 08 月 12 日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MA477Y2127
4、注册资本:1000 万元
5、注册地: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创新大道 36 号智慧产业园 17 号楼 21 层
6、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餐饮服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一般项目:环境保护监测;生态资源监测;信息系统集成服务;工程管理服务;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园区管理服务;住房租赁;非居住房地产租赁;企业管理咨询;物业管理;创业空间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会议及展览服务;停车场服务;专业设计服务(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7、股权结构:郑州高新产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股 100%。
经核查,郑州北斗之星检测有限公司不是失信被执行人。
五、协议的主要内容
甲方:郑州北斗之星检测有限公司
乙方:河南新泓光谷新能源有限公司
(一)供能服务时间
1.乙方在综合文化中心项目设计年限内(30 年)为甲方提供供能服务,供能服务包含夏季供冷季供冷、冬季供热季供热,供能服务时间自能源站正式投入运营之日起计算;
2.标准供冷供热时间:供冷季供冷时间,甲方根据季节性天气
特点和温度变化,暂定为每年 5 月 15 日零时至 9 月 15 日零时;供
热季供热时间,依据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的供热起止时间,即当年
11 月 15 日零时至次年 3 月 15 日零时,乙方必须在标准供冷供热时
间内提供 24 小时供冷供热服务;
(二)供能服务费用
1.甲方协调财政部门,在文化综合中心项目竣工备案后 30 个工作日内(不晚于 2026 年 12 月底),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规定,将综合文化中心项目缴纳的城市基础配套费中的暖气相关费用 8580099.00 元,大写:捌佰伍拾捌万零玖拾玖元整,作为供热城市基础配套费一次性足额划拨给乙方或经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同意由甲方直接拨付乙方。该费用不含税价为:7871650.46元,税率 9%,税金:708448.54 元。(单价按 55 元/㎡,实际金额按建规证批复总建筑面积为准,详见附件 1)
2.除第 1 项费用外,供能合同签订完成后 60 日内,甲方需向乙
方一次性缴纳供冷接入服务费 12597952.00 元,大写:壹仟贰佰伍拾玖万柒仟玖佰伍拾贰元整,其中不含税价:11557754.13 元,税金:1040197.87 元(单价按 100 元/㎡,实际金额按照双方书面确定的供冷接入服务费计费面积计算,详见附件 1)。
在上述规定时间内,乙方未收到上述费用(主要指城市基础配套费),甲方需向乙方等额支付上述费用,乙方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本合同执行期间如遇国家增值税税率政策调整,不含税价格不变,增值税按最新税率计算,合同总价相应调整,税率变化引起的合同总价变化不再另行签订协议。
(三)供能收费标准及费用
1.标准供能时间内的供能收费标准
供热收费价格:预交暖费供热收费标准同郑州集中供热收费即0.28 元/(㎡·天),供热计费面积按地上实际建筑面积+地下空调建筑面积;供热季结束实际结算供热费时按两部制计量计费;
2.供能收费标准调整
供热价格参照当年郑州市市政供热价格,若政府部门对市政供热单价进行调整,则供热单价根据调价文件同比例调整。供冷单价参照供热单价同比例调整。除上述情况之外,双方对供能价格不得随意调整。
3.费用结算
(1)结算时间
双方约定的费用支付时间为当季供能时间开始前 10 个工作日
内收取供能预付费,甲方未在供能季前缴纳的,乙方有权暂缓供能。乙方供能预付费计费不受实际用能天数影响,均需按一个完整的供能季缴纳供能费(供冷按照 120 天,供热按照 80 天)。供冷期限
暂定为每年 5 月 15 日 0 时至 9 月 15 日 24 时;供热期限暂定为每
年 11 月 15 日 0 时至次年 3 月 15 日 24 时,若甲方有延长供能时间
的要求以实际供能时间结束后进行费用支付。
(2)结算金额
实际支付金额以甲方要求的当季实际供能天数(实际供冷天数不少于 120 天,实际供热天数不少于 80 天)、合同约定面积和约定的供能价格进行计算。
(3)结算方式
本合同约定供能收费采用“预付费方式”:供冷费用和供暖费用采取独立支付的方式进行支付,乙方在供能开始前向甲方开具预付费收据,双方依据合同计费面积计算供能预付费(预付费计算公式:合同计费面积*用能价格*用能天数,供冷天数为 120 天,供热天数为 80 天),甲方将供能预付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后,方可使用乙方所供能源。当季供能结束后,乙方按实际发生的供能费用提供费用申请单、增值税发票和供能天数证明材料,预付供能费的差额在收到依法提供的全部资料后 60 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
六、对外投资的目的、存在的风险和对公司的影响
本项目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依托再生水水源优势,以再生水资
源能源化利用为方向,发挥高效热泵系统的冷热源能效高、运行稳定等优势,加快推进能源结构优化和再生水资源循环利用,助力公司完善业务布局,促进公司市场化可持续发展。
本项目的具体实施情况以及项目未来收益受到项目建设进度、投资及运营成本把控、项目收费情况等多重因素影响,同时可能存在市场竞争加剧、政策调控等多种不可控外部因素的影响,存在不确定性。公司将强化项目统筹管理,从进度、质量、安全、资金等方面全力保障项目稳妥有序实施。
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公司将根据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备查文件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特此公告。
中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