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相股份:董事长职权管理制度(2025年10月)
公告时间:2025-10-28 19:47:26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长职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红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长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长的工作行为,确保董事长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红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长主持董事会全面工作。
第三条 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章 董事长的任职资格及任免
第四条 董事长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丰富的市场经济知识,具备正确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发展趋势的能力;
(二)有较强的沟通协调能力,心胸广阔,善于协调董事会内部、董事会与股东、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的关系;
(三)有良好的民主意识,能够组织并发挥董事会集体领导作用;
(四)具有丰富的企业管理工作经历,熟悉本行业生产经营业务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
(五)有较强的使命感、责任感和勇于开拓进取的精神,能够努力开创工作新局面;
(六)能全面履行诚信与勤勉义务 ,具备良好的个人修养,知人善用、廉洁奉公;
(七)熟悉并遵守上市公司运作法律法规及规章。
第五条 存在以下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长: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董事长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所列情形的,应由董事会重新选举。
第六条 董事长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七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三章 董事长的职权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负责领导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倡导形成公司核心价值观及企业愿景,协调指导公司党、团及工会的工作;
(四)了解、分析、掌握国际国内行业现状、发展趋势及国家相关政策,研究公司近期、中期、长期发展战略及与之相关的其他问题,并对公司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等重大决策事项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五)对公司股权或债权融资计划、投资方案、资本运营计划、闲置资金运
用方案、资产兼并或重组方案等重大决策事项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六)督促、检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有权通过总经理要求公司有关职能部门提供实施董事会决议的进展情况等资料,有权在督促、检查过程中向总经理提出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和公司经营运作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可召集董事会临时会议,听取和审查执行情况的汇报;
(七)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选聘提出意见;
(八)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应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签署公司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有价证券;
2、签署抵押融资和贷款事项的文件;
3、签发全资或控股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免文件;
4、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九)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根据工作需要签署法人授权委托书,授权公司其它人员办理委托事项;
(十)督促、检查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保密以及公司财务报告工作 ;
(十一)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报告;
(十二)审批超过董事会授权总经理行使的审批权限,但未达到董事会
审批权限的事宜;
(十三)《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委员、提名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十条 提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候选人,经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研究后,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四章 其他
第十一条 如董事长作为关联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会,应主动向董事会提出回避并放弃表决权。
第十二条 董事长在行使董事会授予的职权时,如涉及事项按有关规定应由董事会集体决策的,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董事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和董事会的决议或者超越职权范围。
第十四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十五条 董事长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内仍然有效。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七条 总经理空缺或不能履职期间达到两个月时,董事会聘请新总经理前,由董事长代行总经理职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届时有效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红相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10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