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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胜天成:募集资金管理制度(2025年)

公告时间:2025-10-28 17:56:21

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
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
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华胜天成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
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本制度所称超募资金是指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在公开募集前,公司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发展战略、主营业务、
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等因素,对募集资金拟投资项目可行
性进行充分论证,明确拟募集资金金额、投资项目、进度计划、
预期收益等,并提请公司股东会批准。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当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
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按照招股说明书
所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五条 募集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应当符合国家产业
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践行可持续发展理念,履行社会责任,
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和创新能
力。未经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法定程序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擅
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
须遵守本制度。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使用、改变用
途、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募集资金使用的分
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要求,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董事会应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
果,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
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公司的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
司擅自或者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
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
管理。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
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
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
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
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至少应当包括
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
额;
(三)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一次或者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
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
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
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
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
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
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
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或者商
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
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使用
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正
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一条 公司在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按照公司
的相关管理制度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资金使用审批手续。
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和方案,每一笔募集资金的支出均需由
资金使用部门提出使用计划,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经部门负责
人签字后报财务部审核,逐级由公司项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
总经理签字后予以付款;凡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董事会
审批。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
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资金的调度和安排,对涉及募集资金运用的
活动应当建立有关会计记录和账薄。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制定募集
资金使用的具体业务流程,包括计划、申请、审批、拨付、监
督等环节;还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具体反映
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第十五条 募投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募投项目的可行
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投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投项目搁置时间超过 1 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
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投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
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
程序。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公司募投
项目重新论证的具体情况。
第十六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公司使用募集资金原
则上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募投项目为持有财务性投资,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
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二)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三)将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关联人使用,为关联人利用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便
利。
前款所称财务性投资的理解和适用,参照《<上市公司证券发
行注册管理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
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
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
的,应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
响、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十七条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
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实施现金管
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其投资的产品须符合
以下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
非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如适用)不得存放非
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的应当在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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