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默科技:《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9 21:00:23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九月
第一章 总则
第 1 条 为规范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海
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
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 2 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
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 3 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
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
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 4 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信息泄露。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 5 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
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
第 6 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
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
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第 7 条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 8 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
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
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
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
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 9 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
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 10 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
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
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
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
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
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 11 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
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
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
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和审批程序
第 12 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
扩大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
的信息泄露。
第 13 条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协
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 14 条 暂缓或豁免披露的申请与审批流程:
(一)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分子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公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报告
重大信息或其他应披露信息时,认为该等信息属于需要暂缓、
豁免披露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办理审批
表》(见附件),并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负责
人、信息披露义务人签字或盖章确认后,将暂缓或者豁免披
露事项的相关书面资料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该暂缓或豁
免事项涉及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书面承诺保密,并对其真
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是否符
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意
见后报公司董事长确认。
(三)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并在《审批表》中签署意见。
第 15 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登记入档,
董事长签字确认。公司应当妥善保存有关登记材料,保存期限为十
年。
第 16 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
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
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暂缓披露的期限(如有);
(三)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
报告、临时报告等;
(四)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
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五)内部审核程序;
(六)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
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
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
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 17 条 在已作出暂缓或豁免披露处理的情况下,公司相关职能部门、分子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要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配合董事会
办公室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
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事项进展。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密切
关注市场传闻、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波动情况。
第 18 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
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
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深交所。
第四章 附则
第 19 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 20 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并修订。
第 21 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九月
附件:
海默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内部登记审批表
申请人 申请部门/子公司/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人
申请时间 申请类型 □暂缓 □豁免
□商业秘密 □保密商务信息 □国家秘密
暂缓/豁免披露事项 ?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
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
及依据
暂缓披露的期限(如有)
是否已填报内幕信息知 □是 □否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是 □是 □否
情人登记表 否书面承诺保密
申请部门负责人/子公司
负责人/其他信息披露义
务人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董事长审核意见
签字: 年 月 日
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