奥美森: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公告时间:2025-09-29 19:16:52
证券简称:奥美森 证券代码:920080
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OMS Machinery CO., Ltd.
(广东省中山市南区街道圣都南路 88 号)
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告书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9 号院 1 号楼)
二〇二五年九月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公告书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承诺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证券交易所、有关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认真阅读北京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风险因素”章节的内容,注意风险,审慎决策,理性投资。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本公告书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奥美森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招股说明书》中相同的含义。
一、重要承诺
(一)与本次公开发行有关的承诺
1、关于股份锁定、持股和减持意向的承诺函
(1)控股股东奥美森技术承诺: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公司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公司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公司
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公司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公司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公司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公司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公司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本公司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公司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公司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6、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公司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且本公司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2)实际控制人龙晓斌、龙晓明、关吟秋、雷林承诺: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
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若公司上市后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6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若公司上市后,本人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或重大违规行为的,自该行为被发现后 12 个月内,本人自愿限售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公司股份。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若本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6、本人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7、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3)实际控制人之亲属关蕾承诺:
人管理本人持有或控制的公司本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本人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4、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4)董事龙晓斌、龙晓明、古杰仪、熊晓攀,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欧阳国承诺: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自公司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若公司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公司股份的锁定期限在前述锁定期的基础上自动延长 6 个月。若公司上市后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行为的,上述发行价为除权除息后的价格。
3、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
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4、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减持价格将不低于发行价(自公司股票上市至其减持期间,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增发新股或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减持价格下限和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减持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大宗交易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等。本人确认不因职务变更、离职等原因而免于履行相关承诺。
5、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6、本人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7、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5)取消监事会前在任监事陈敬之、洪伟东、陈良旭承诺:
“1、自公司股票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 12 个月内,本人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也不由公司(或提议由公司)回购该部分股份。
2、如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要求股份锁定期长于本承诺,则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的锁定期和限售条件自动按该等规定和要求执行。如因奥美森进行权益分配等原因导致本人持有的奥美森股份发生变化,本人仍将遵守上述承诺。
3、在上述锁定期满后,本人在担任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
年转让的公司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 6 个月内不转让本人所持公司股份。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本人持有的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亦遵守上述规定。
4、本人如减持奥美森股份,将严格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届时适用的规则及时、准确地履行报告、预先披露及信息披露义务(如需)。本人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实施减持时,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证券交易所对股票减持存在新增规则和要求的,本人将同时遵守该等规则和要求。
5、若违反上述承诺减持公司股份的,本人由此所得收益归奥美森所有,且本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在奥美森的股东大会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公开说明未履行的具体原因,向奥美森的股东和社会公众投资者道歉。如造成投资者损失的,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6)持股 5%以上股东中山市鑫元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中山市金元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