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图软件: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公告时间:2025-09-26 19:57:44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及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
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及向激
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5)第 519-1 号
致: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签订的《委托协议》,本所担任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或“本次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专项中国法律顾问,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授予”)以及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以下简称“本次预留”)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2025 年修订)》、《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
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考核办法》”)、《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以及本所律师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对相关的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
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书面审查、查询、复核
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
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
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于不是从公共机构直接
取得的文书,经核查和验证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
5、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法律文件,随其
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而使用,不得被任何人用
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及本次预留的批准和授权
1、2025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
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
2、2025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3、2025 年 8 月 12 日,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员名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
4、2025 年 8 月 25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激励计划(草案)》
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发表了《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均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草案)》的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5、2025 年 8 月 29 日,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有关事宜的议案》。
6、根据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
7、2025 年 9 月 26 日,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公司 2025 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发表了《北京超图软件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认为:首次及预留授予的激励对象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和激励对象条件,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激励对象获授股票期权的条件已成就。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公司本次授予及本次预留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授予的基本情况
1、股票期权的首次授权日为:2025 年 9 月 26 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3、行权价格:16.38 元/股;
4、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姓名 职务 本次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次授予的股票期 占公司总股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宋关福 董事长、总经理 50 4.76% 0.10%
白杨建 副总经理 4.5 0.43% 0.01%
谭飞艳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5.5 0.52% 0.01%
荆钺坤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 5.5 0.52% 0.01%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931.5 88.71% 1.89%
合计 347 人
首次授予部分合计 997 94.95% 2.02%
注:本次参与激励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授权日前 6 个月内,不存在买卖公司股票的
情况。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首次授予条件已经达成,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9 月
26 日为首次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351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 997
万份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6.38 元/股。
三、本次预留的基本情况
1、股票期权的预留授权日为:2025 年 9 月 26 日;
2、股票来源: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股票;
3、行权价格:16.38 元/股;
4、预留授予对象及授予数量:
姓名 职务 本次获授的股票期 占本次授予的股票期 占公司总股
权数量(万份) 权总数的比例 本的比例
核心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53 5.05% 0.11%
合计 7 人
预留授予部分合计 53 5.05% 0.11%
注:本次参与预留授予激励对象不含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根据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并通过的《关于向激励对象预留授
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预留授予条件已经达成,
根据《管理办法》和《激励计划(草案)》有关规定,同意确定以 2025 年 9 月
26 日为预留授权日,向符合授予条件的 7 名预留授予部分激励对象授予 53 万份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为 16.38 元/股。
四、本次授予及本次预留条件的成就情况说明
根据《激励计划(草案)》,同时满足下列授予条件时,公司应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条件未达成的,则不能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
(一)本公司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