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金投资: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9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9-25 07:54:37
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机制,规范内部审计及保证公司的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新疆合金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独立、客观的评价与咨询活动。
第三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设立风控审计部,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风控审计部的工作。
风控审计部是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风控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六条 风控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专职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坚持原则、具有良好职业道德。风控审计部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风控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风控审计部的全面管理工作。风控审计部门负责人必须具有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与实际工作经验。
第八条 审计人员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必须遵守以下行为规范:
(一)依法审计;
(二)廉洁奉公;
(三)忠于职守;
(四)坚持原则;
(五)客观公正;
(六)保守秘密。
第九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或者利益冲突的,应当回避。
第十条 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打击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法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风控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风控审计部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完成公司董事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风控审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一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风控审计部应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四条 风控审计部应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风控审计部可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六条 风控审计部的审计权限:
(一)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等;
(二)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
等有关会议;
(三)参与有关业务部门研究制定和修改有关规章制度并督促落实;
(四)审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凭证、账表、文件,现场勘察检查资金和财产,检测财务会计软件,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等;
(五)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询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
(六)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有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账表和有关资料的,有权向公司提出追究其责任的建议;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准备阶段:
(一)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按照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风控审计部确定项目审计计划,报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二)成立审计小组:风控审计部根据项目审计计划,选派审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并指定主审人员,审计小组实行主审负责制。主审人员负责制定审计方案。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三)确定审计方式:风控审计部的审计方式可以采取就地审计和送达审计;根据工作进度安排,可以实行年度定期审计和年中不定期审计,各被审计单位应按规定报送月、季、年度财务报表及相关资料。
(四)签发内部审计通知书:风控审计部填制内部审计通知书,并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
第十八条 实施阶段:
审计小组依据项目审计计划和审计方案,由主审人员负责安排相关人员具体实施审计。审计小组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改进的建议,审计终结,依据审计工作底稿,提出审计报告。
第十九条 报告阶段:
(一)意见征求:审计报告应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自接到审
计报告征求意见稿之日起 10 日内,将其书面意见交审计小组;超过规定时间视同无异议。
(二)报告审定:审计小组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后完成审计报告,报公司总经理审定,必要时抄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三)报告送达:审计报告经审定后送达被审计单位。被审计单位就报告中所提出的问题和意见进行整改,审计人员有权就整改情况进行检查。
(四)档案管理:审计小组应在十五日内对审计工作底稿、审计取证记录、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按照档案管理要求整理归档。跨年度档案及时移交公司档案室保管。
(五)后续审计:对主要项目应进行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书的采纳及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条 风控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风控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风控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二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风控审计部应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二条 风控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三条 风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第二十四条 风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五条 风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六条 风控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