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格精机: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4 19:46:16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为规范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
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确保本办
法的有效实施;并按规定披露募集资金投向及使用情况、使用效果,
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
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存放、管理和使用情况,有效防
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
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占用公司募集资金,
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
当及时要求归还,并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清偿整
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应坚持专户存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
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第六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证券法》规
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验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
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协议
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
时通知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
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
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
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
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
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
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
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
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
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公司应积极督促商业银行履行协议。
第三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严格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
资金投入计划使用募集资金,不得擅自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不得变
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
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条 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
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衍生
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
主要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质押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
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
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发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占用募集资金的,应
当及时要求资金占用方归还,披露占用发生的原因、对公司的影响、
清偿整改方案及整改进展情况,董事会应当依法追究相关主体的法
律责任。
第十二条 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
理和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支出,均
首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
报募集资金项目负责人审核,并由董事长或其他被授权人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签字后,方可予以付款;超过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应报
股东会审批。
第十三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按公司承诺的计划进度组织实施,出现严重影
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对该项目的
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
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的情形。
公司出现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需要调整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的,应当同时披露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涉及改变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的,适用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相关审议程序。
公司应当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募投项目重新论证的
具体情况。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有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八)使用超募资金。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使用超募资金,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
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募集资金到位后以募
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在募集资金转入专户后六个月内实施
置换。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募集资金置换事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
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
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
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
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通过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
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保
本型;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
(三)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
第十八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
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公司应当及时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九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临时补充流动资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