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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格精机: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4 19:45:44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
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东莞市凯格精机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
本办法。
第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
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当有需要定期披露的信息、发生或即将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时,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其
他有关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并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
体发布。
第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
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的机构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二)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服务业的机构个人;
(六)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七)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八)新闻媒体和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九)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第六条 证券事务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
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公司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
宜。
公司应当指定董事会秘书具体负责信息披露工作,保证董事会秘书
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股票上
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上市公司报
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
事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与职责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
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
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
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
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
法违规行为。
第十一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
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
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
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
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二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
需要的资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
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第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
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
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
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
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
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
作。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掌握需披露信息的部门,应统一由部门负责人将相关信息汇总至证
券事务部。
董事会秘书负责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
证券事务代表将各部门需披露的信息撰稿,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披露相关信息前,应交由董事长审核签字,方可对外披
露相关信息。
第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
批程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
事会决议以外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
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
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三)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
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
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
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
项的公告应先提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该参股公
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
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第十九条 公司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
等文件,以及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
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最终签发。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
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
审议;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
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
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董事会秘
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制度》等规定执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
履行报告义务;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督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和报告流程参照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子公司管理制度》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的范围、方式和流程: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
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促董事
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四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价值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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