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格精机: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24 19:45:44
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
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和公开的原则,确保公司的关联
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东莞市凯格精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行为除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需遵守本
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关联方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
第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 由上述第(一)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
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 由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或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 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
(四) 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
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
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
母;
(五)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
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 因与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
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
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 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办法第四条或第五条规定情形
之一的。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
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由公司证券事务部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方之
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主要包括以下交易:
(一) 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
资子公司除外);
(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 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
保);
(五) 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十七)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八) 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符合诚实信用原则;
(二) 尽量避免、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原则。对于无法回避的关联
交易之审议、审批,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 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原则;
(四) 关联交易定价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公允标准,必须坚
持公开及市场公允原则。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定价受到
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或协议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
标准。
第十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并遵循平等
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合同或协议内容应明确具体。
第十一条 公司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股东及其关联方以各种形式占用或转移
公司的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
第十二条 公司关联方与公司签署涉及关联交易的协议,任何个人只能代表一
方签署协议,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公司的决定,且应当采取
必要的回避措施。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
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后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
(一) 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
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
审议,并按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 日常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
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
公司应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
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
外。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
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
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七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下列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原
则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一)与同一关联人进
行的交易;(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股
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已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未达到董事会审批标准的,董事会授权董事
长审批决定。
第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的(不含邀标等受限
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 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的交易,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
减免等;
(三) 关联交易定价为国家规定的;
(四) 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贷
款市场报价利率,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五) 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供产品和服务的。
第二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关联交易的方式履行
相关义务:
(一) 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公司
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二) 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股票、
公司债券或者企业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衍生品种;
(三) 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薪酬;
(四)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
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