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特科技: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22 17:16:34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 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 楼 310007
电话:0571-87901111 传真:0571-87901500
目 录
第一部分 引言...... 5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5
二、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6
三、本所律师声明及承诺......7
第二部分 正文...... 9
一、 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9
二、 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11
三、 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12
四、 发行人的设立......14
五、 发行人的独立性......17
六、 主要股东和实际控制人......17
七、 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18
八、 发行人的业务......18
九、 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19
十、 发行人的主要财产......19
十一、 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20
十二、 发行人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21
十三、 发行人章程的制定与修改......21
十四、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22
十五、 发行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22
十六、 发行人的税务......23
十七、 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23
十八、 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24
十九、 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24
二十、 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25
第三部分 结论...... 25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公司/富特科技/发
指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行人
富特有限 指 杭州富特科技有限公司,系发行人之前身
富特科技(安吉)有限公司,系富特科技境内全资子公
富特安吉 指
司
富特智电(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系富特科技境内
富特智电 指
全资子公司
富特智电(广州)有限公司,系富特科技境内全资子公
富特广州 指
司
富特法国 指 EV-Tech SAS,系富特科技注册于法国的全资子公司
EV-TECH ENERGY (SINGAPORE) PTE. LTD.,系富特科
富特新加坡 指
技注册于新加坡的全资子公司
EV-TECH ENERGY (HONG KONG) CO., LIMITED,系
富特香港 指 富特新加坡注册于香港的全资子公司,系富特科技的间
接全资子公司
EV-TECH (THAILAND) CO., LTD. , LIMITED,系富特香
富特泰国 指 港、富特新加坡共同投资的注册于泰国的子公司,系富
特科技的间接全资子公司
宁海宁豆 指 宁海宁豆电动汽车有限公司,系富特科技参股公司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公司,系富特科技分
杭州分公司 指
公司
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系富特科技分
西安分公司 指
公司
长江蔚来产业基 湖北长江蔚来新能源产业发展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
指
金 伙),系富特科技股东
杭州翌升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富特科技股
翌升投资 指
东
富特管理 指 安吉富特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系富特科技股东
长高电新 指 长高电新科技股份公司,系富特科技股东
《公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注册管理办法》 指 现行有效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现行有效的《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本次发行/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股 指 发行人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
票
保荐机构/主承销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商/国泰海通
天健/天健会计师 指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系一家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
本所/天册 指
所
本所出具的编号为 TCYJS2025H1565 的《浙江天册律师
本法律意见书 指 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本所出具的编号为 TCLG2025H1806 的《浙江天册律师
《律师工作报告》 指 事务所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
对象发行 A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
Maître SHANG You 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富特
法国法律意见书 指
法国的法律意见书
新加坡法律意见 Bayfront Law LLC 于 2025 年 9 月 12 日出具的关于富特
指
书 新加坡的法律意见书
李绪峰律师行于 2025 年 9 月 4 日出具的关于富特香港的
香港法律意见书 指
法律意见书
Panu & Partners Limited 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出具的关于富
泰国法律意见书 指
特泰国的法律意见书
境外法律意见书 指 法国法律意见书、新加坡法律意见书、香港法律意见
书、泰国法律意见书之合称
除非特别说明,指天健会计师近三年出具的“天健审
《审计报告》 指 〔2024〕666 号”和“天健审〔2025〕7218 号”《审计报
告》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中证登深圳分公
指 中国证券结算登记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司
元、万元 指 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元、万元
最近三年一期/报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
告期
最近一年一期 指 2024 年度及 2025 年 1-6 月
报告期末 指 2025 年 6 月 30日
中国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
本法律意见书除特别说明外,若出现总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情况,均为四舍五入原因造成。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编号:TCYJS2025H1565 号
致:浙江富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之特聘法律顾问,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部分 引言
一、本所及经办律师简介
1.1 本所简介
本所成立于 1986 年 4 月,是一家综合性的大型律师事务所,主要从事金融
证券、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并购重组、房地产、争议解决等领域的法律服务。本所在全国设有 6个办公室,分别位于杭州、北京、上海、深圳、武汉与宁波,共同构成一体化的服务网络,其中杭州为总所机构所在地。本所目前有专业人员 600 余名。本所曾荣获“部级文明律师事务所”“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等称号。
1.2 经办律师简介
赵 琰 律师
赵琰律师于 2006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从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王淳莹 律师
王淳莹律师于 2014 年开始从事律师工作,现为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从业以来无违法违规记录。
1.3 联系方式
本所及经办律师的联系方式如下:
电话:0571-87901111(总机),传真:0571-87901500。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杭大路 1号黄龙世纪广场 A座 11 楼。
邮政编码:310007。
二、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工作过程
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作为发行人本次发行工作的特聘法律顾问,根据发行人提供的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对与发行人本次发行相关的法律问题进行了查验并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发行人本次发行的法律资格及其具备的条件进行了查验,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和本法律意见书所需查阅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涉及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发行人的设立、独立性、实际控制人、股本及演变、业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主要财产、重大债权债务、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章程的制定与修改、股东会、董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税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