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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天山: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9月)

公告时间:2025-09-19 21:01:57

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新疆天山畜牧生物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及投资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会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等相关规定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实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其职责。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涉及内幕信息会议的会议召集人或组织者负责向证券事务代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表。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等正式公开披露。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总裁)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中国证监会或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单位及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一)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二)由于与上述第(一)至(十一)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四)深交所认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证券部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如实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悉内幕信息人员各项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九条 内幕信息产生后,知悉该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见附件 1),并于 5 个交易日内交证券部备案,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的时间。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的登记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汇总。
第十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内容,应当包括: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姓名或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知
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获知的内幕信息的内容,可根据需要添加附件进行详细说明。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自记录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子公司负责人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在涉及内幕信息时,参照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制度》要求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应严格按本制度开展内幕信息管理工作。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本制度制定相应的内幕信息保密制度,并报公司证券部备案。
第十二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关联交易方、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月度、季度、年度统计报告等敏感资料的,应当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册备查,并提醒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同时,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月度、季度、年度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时间,向外部单位人员提供的内容不得超出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进行前款规定的重大事项,除按照本制度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 2),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六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1、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需在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2、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同时,应书面(见附件 3)告知相关知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组织相关内幕知情人填写《信息披露工作承诺保密函》(见附件 4);
3、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证券部领取并递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表》和《信息披露工作承诺保密函》,登记后该表由证券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监管机构检查。
第四章 保密
第十八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二十条 公司各部门或分管领导对本部门内下属员工发生的违反内幕信息保密规定的行为承担领导责任。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软(光)盘、录音像)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代为保管。有关内幕信息内容的文字或数字化材料在编辑、打印时,相关工作人员应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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