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五丰: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进展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6 17:16:17
证券代码:600975 证券简称:新五丰 公告编号:2025-046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股权转让进展
暨签署《产权交易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一、交易概述
2022 年 7 月 15 日,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了公司第五届董事
会第三十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开挂牌出售公司控股子公司衡阳怡农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60%股权的议案》,同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发布了《公司关于公开挂牌出售公司所持控股子公司衡阳怡农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60%股权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
2022 年 8 月 18 日,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se.com.cn 上发布了《公司关于公开挂
牌出售公司所持控股子公司衡阳怡农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60%股权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2-057。
二、交易进展情况
截至 2022 年 8 月 30 日(二次股权公告期满之日)止,分别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衡阳怡农生
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怡农公司”)24%、16%股权的股东刘爱国、柳定波组成的联合体为怡农公司 60%股权的唯一合格意向受让方。公司与意向受让方未能签署《产权交易合同》,从而产生股权转让纠纷。最终,根据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湘 0421 民初 186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被告(反诉原告)刘爱国、柳定波与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签订《产权交易合同》;被告(反诉原告)刘爱国、柳定波受让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衡阳怡农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60%股权,双方应于《产权交易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被告(反诉原告)刘爱国、柳
定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9700074 元,并将该款一次性付至第三人(反诉被告)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结算专户。被告(反诉原告)刘爱国、柳定波享有或承担衡阳怡农生态农牧发展有限公司 60%股权在交易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交易期间自评估基准日2021年12月31日起至股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反诉被告(原告)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反诉原告(被告)刘爱国、柳定波损失 600000 元。”
上述股权转让取得实质进展,2025 年 9 月 15 日,分别持有公司控股子公司衡阳怡农生态农
牧发展有限公司 24%、16%股权的股东刘爱国、柳定波与公司签署了《产权交易合同》,主要内容如下: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一):刘爱国
身份证号:430421********0376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二): 柳定波
身份证号:330322********4013
1、产权交易的标的
甲方所持有的标的企业 60%股权。
2、产权交易的价格
产权交易标的价格人民币玖佰柒拾万零柒拾肆元整(¥9,700,074.00),乙方一受让标的企业36%股权,交易价款为人民币伍佰捌拾贰万零肆拾肆元整(¥5,820,044.00);乙方二受让标的企业 24%股权,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叁佰捌拾万零叁拾元整(¥3,880,030.00)。
3、产权交易的的方式
交易标的经资产评估确认后,通过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联交所”)挂牌转让,按照有关交易规则,采取场内协议转让的方式,确认受让方和交易价格,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实施产权交易。
4、产权交易涉及的职工安置
(1)标的企业职工情况:现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 4 名,其中 3 名是与标的企业按《劳动合
同法》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员工,1 名是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合同制员工,被甲方派至标的企业工作(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如与以上陈述内容不一致,则以标的企业实际情况为准)。
(2)职工安置情况:本次产权转让后,标的企业 3 名员工仍履行与标的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与甲方签订劳动合同的 1 名员工回到甲方工作,由甲方安置。
5、产权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承继和清偿办法
经甲方、乙方协商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转让前标的企业的债权债务由转让后的标的企业继续享有和承担。新股东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履行或者享有其对标的企业的义务或权利。
6、产权交易中涉及的资产处置
本合同不涉及该条款。
7、期间损益处理
自评估基准日起至本次产权转让工商变更登记之日(含当日)止,标的企业期间产生的盈利或亏损由乙方按其受让的股权比例享有或承担。
8、产权交易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和付款条件
(1)为确保资金结算安全,甲方、乙方约定,交易价款按照相关规定通过湖南联交所结算专户统一结算。
(2)付款方式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5 日内,共同且连带的,将交易价款人民币玖佰柒拾万零柒拾肆元整(¥9,700,074.00)(含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交易保证金)一次性汇入湖南联交所结算专户。其中乙方一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为人民币壹万叁仟玖佰陆拾捌元壹角(¥13,968.10),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贰拾捌万陆仟零叁拾壹元玖角(¥286,031.90);乙方二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为人民币玖仟叁佰壹拾贰元零角柒分(¥9,312.07),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交易保证金为人民币壹拾玖万零陆佰捌拾柒元玖角叁分(¥190,687.93)。
(3)关于乙方向甲方实际付款金额的特别说明:① 本合同所涉产权交易价款金额为:人民币玖佰柒拾万零柒拾肆元整(¥9,700,074.00);②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已就本合同所涉产权交易,作出(2025)湘 0421 民初 1865 号一审判决,该判决已生效,具有法律强制执行力。根本该一审生效判决,甲方应当另行向乙方赔偿损失人民币 60 万元。两相抵减后,乙方应当向甲方实际支付的产权交易款项金额为:人民币玖佰壹拾万零柒拾肆元整(¥9,100,074.00),其中乙方一应当向甲方实际支付的产权交易价款为人民币伍佰肆拾陆万零肆拾肆元肆角(¥5,460,044.40);其中乙方二应当向甲方实际支付的产权交易价款为人民币叁佰陆拾肆万零贰拾玖元陆角(¥3,640,029.60)元。
(4)交易保证金处理方式
乙方报名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扣除交易服务费后余款抵作部分交易价款。
9、权证的变更
甲方、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办理股权工商变更登记。
10、违约责任
甲方、乙方均应当切实履行本合同。如果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向甲方履行交易价款给付义务,则自乙方逾期付款之日起,乙方应当向甲方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11、争议的解决方式
甲方、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可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法向标的企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12、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甲方、乙方均应当切实履行本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单方变更和解除。
13、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章)、盖章后生效。
三、其他
本次交易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采取挂牌征集受让方的方式,本次交易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已经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审核。公司将根据交易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有关公司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指定媒体披露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湖南新五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