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信证券: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9-15 20:17:2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经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股东会的分类......5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6
第四章 股东会的提案与通知......7
第五章 股东会的召开......10
第六章 股东会的表决......13
第七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19
第八章 附则......19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国信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参加股东会会议并参与股东会议案的审议
及表决是股东依法行使权利的主要途径。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
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
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
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由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下列交易事项:
1、 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2、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
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联交易;
3、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
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4、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该交易
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
准;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
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7、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8、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9、 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
易事项。
上述交易包括:“(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含购买、出 售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 子公司投资等,不含自营业务的对外投资);(3)提供财务 资助(含委托贷款等);(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 保等);(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 资产和业务;(7)赠与或受赠资产;(8)债权或者债务重
组;(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10)签订许可协议;(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12)
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上述
交易涉及的指标计算标准等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上市
规则的规定界定。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决定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
(十三) 审议批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重大收入分配事
项;
(十四)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资监管制度或《公司章程》
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除此之外,上述股东
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在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允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
或其他机构、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股东会作出的授权决议应当明
确、具体。
第五条 除依照规定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公司不为股东或者股东的关联人提
供融资或担保。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
东会审议批准:
(一) 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公司在一年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 30%的担保;
(四) 为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
提供的担保;
(五)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六) 有关法律、法规允许的并且需要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对外担保。
第二章 股东会的分类
第六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第七条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1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年度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应当在该等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所定
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 1/3 时;
(三)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见证,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和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对其他有关问
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一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
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
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
公告。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
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在收到提议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
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
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
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10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
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
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
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
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后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
和主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
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
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于10%。审计委员会和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议
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应
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
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