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士乳业: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2 19:50:06
证券代码:832786 证券简称:骑士乳业 公告编号:2025-075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 第一条 为维护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 下简称“《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上行)》、《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 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经理和其他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股东、董事、高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之间涉及章程规定的纠纷,应先行通过 应先行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向公司所在地 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式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 增加资本:(一)公开发行股份;(二)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 非公开发行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 送红股;(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国家有权机构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 批准的其他方式。公司股票发行以现金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认购的,公司现有股东无优先认购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第二十四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 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三)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 励;(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购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 其股份的。(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 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 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二)(二)(三)(五)(六)规定的情形收 (三)(五)(六)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 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需经三分的,需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会会议决议后报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 后报股东会决议。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 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 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销。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其他股 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其他股
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 东自愿锁定其所持股份的,锁定期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监 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公司董事、高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 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 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上述人员离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 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公司股份。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股份。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 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一)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原因推迟年度报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 日内;(二)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 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三)(二)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10 日内;(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 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他证券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 之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内;(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期间。公司董事、监事和
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
公司股票:(一)公司年度报告、中期
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及季度报告公告前
1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中
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算,直至公告日日终;(二)公
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
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
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内;(四)中国证监会、北京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 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
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 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公司董本公司董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 事会应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 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 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 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 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公司董事会不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 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
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 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 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 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 院提起诉讼。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 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
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 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 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确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 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权 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股权登记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 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 7于 7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 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
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 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 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决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 权;(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 出建议或者质询;(四)依照法律、行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