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骑士乳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9-12 19:50:06

证券代码:832786 证券简称:骑士乳业 公告编号:2025-082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经 2025 年 9 月 10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表决结果:同
意 9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本议案尚需提交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为规范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 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的公开及非公开等
方式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募集资金限定于公司对外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用途,公
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公司董事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 《上市规则》 ”)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
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
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公司控
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账户不得存
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应当根据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
的规定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
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公司在取得股份登记函前,不得使用本次股票发行募
集资金。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
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公告。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及相关业务领域,暂
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以进行现金管理,投资于安全性高、流动性好、可以保障投资本金安全的理财产品。募集资金不得用于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其他权益工具投资、其他债权投资或借予他人、委托理财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营业务的公司,不得用于股票及其他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交易,不得通过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方式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
集资金被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关联方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当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
手续。所有募集资金项目资金的支出,均先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资金使用计划,经该部门主管领导签字后,报财务负责人审核,并由总经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以及董事会的授权范围等规定进行审批,超过审批权限的,应报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在支付募集资金使用项目款项时,应该做到付款金额、
付款时间、付款方式、付款对象合理、合法,并提供相应的依据性材料供备案查询。
公司可以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
行现金管理,现金管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
用结算账户实施。其投资的产品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 属于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产品,不得为非
保本型;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三)投资产品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
(四)投资产品不得质押。
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发生可能会损害上市公司和投资者利益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和拟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投资理财产品的,应当
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二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2、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3、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4、募集资金闲置的原因,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5、投资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产品发行主体提供的保本承诺及安全性分析;公司应当在面临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风险情形时,及时对外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6、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
补充流动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并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直接或间接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高风险投资。
闲置募集资金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发行人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发行人应当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公告。
募集资金达到或者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根据公司
的发展规划及实际生产经营需求,公司应妥善安排超募资金的使用计划。超募资金应当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回购本公司股份并依法注销。公司应当至迟于同一批次的募投项目整体结项时明确超募资金的具体使用计划,并按计划投入使用。使用超募资金应当由董事会依法作出决议,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意见,并提交股东会审议,公司应当及时、充分披露使用超募资金的必要性和可行性等相关信息。公司使用超募资金投资在建项目及新项目的,还应当充分披露相关项目的建设方案、投资周期、回报率等信息。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方案中披露的用途使用募集资金;
改变募资金用途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并披露,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用途,实施新项目或者永久补
充流动资金;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发行人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者仅涉及变更募投项目实施地点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 中国证监会或者北交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
情形。
募投项目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或者公司仅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可免于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
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原募集资金用途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募集资金用途;
(三)北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发行文件披露的募集资金用途
的,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露。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募集资金置换公告以及保荐机构关于发行人前期资金投入具体情况或安排的专项意见。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
详细记录募存放开户行、账号、存放金额、使用项目、逐笔使用情况及其相应金额、使用日期、对应的会计凭证号、对应合同、批准程序等事项。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
用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度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出具自查报告,并在披露公司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时一并披露。
公司董事会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保荐机构至少每半年就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并在公司披露年度报告时一并披露。
审计委员会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实际管理与使
用情况。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核查报告。公司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并承担必要的费用。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
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公司相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警告、记过、解除职务等处分。造成公司损失的,公司应当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董事会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董事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提请股东会罢免相关责任董事的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的相关规定,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责成予以改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相关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予以赔偿,并承担连带责任;情节严重的,董事会应当罢免其相应职务,并视情况追究其相的法律责任。

公司应按照北交所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本公司信
息披露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募集资金管理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发布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相冲突
时, 按届时有效的规定执行,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定。
本制度由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会负解释。
本制度经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内蒙古骑士乳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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