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坤恒顺维: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11 17:18:5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楼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
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以下简称《1 号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会议(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对本次股东会的召开过程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会的法定文件予以公告,并愿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责任。
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会的相关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会是由 2025 年 8 月 25 日召开的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定提议召开,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8 月 26 日在《中国
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http://www.sse.com.cn/)上以公告形式刊登了《成都坤恒顺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会召开 15 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公司董事会已在
会议通知中载明了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时间(含网络投票时间)及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议议案、会议登记方法、联系方式等事项。
2.公司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9 月 11 日(星期四)下午 14:50 在成
都市高新区康强二路 388 号 2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符合会议通知内容。公司董事长张吉林先生主持会议。
(2)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为: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
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
至 15:00;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9 月
11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
1.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 6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44,828,91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0646%。
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络投票数据和统计结果,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4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3,923,04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436%。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与会人员签署的《签到表》及与会人员的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料,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均
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 2025 年 9 月 3 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时,在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持有公司已发行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
2.除上述股东以外,现场或视频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之本所见证律师。

3.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1.经本所律师见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就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以现场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和本所律师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2.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表决权总数和表决结果。
3.本次股东会投票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4.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会按照《股东会规则》《1 号指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通过了董事会提出的议案,各项议案的表决结果如下:
(1) 议案一:《关于部分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继续存放在募集
资金专户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48,724,325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433%;反对:26,413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41%;弃权:1,216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3,895,4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99.2957%;反对:26,413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6732%;弃权:1,216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总数的 0.0311%。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1号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召集人的资格,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三份,由经办律师签字并经本所盖章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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