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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盛化学: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10 18:45:12

证券代码:301212 证券简称:联盛化学 公告编号:2025-035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浙江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以下简称“浙江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91 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牟建宇、俞快、戴素君、周正英:
我局在对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现场检查中发现,公司闲置募集资金理财购买时间早于审议授权期限,购买金额超过审议授权额度,2023 年半年度、2023 年年度、2024 年半年度、2024 年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中购买大额存单金额披露不准确。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22〕15 号)第十二条第一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公司董事长牟建宇、总经理俞快、时任财务总监戴素君、董事会秘书周正英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们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请你们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
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所指出的问题,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提高合规意识。同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将以此为鉴,持续加强对《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理解,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化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和高质量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联盛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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