昊创瑞通: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参与战略配售投资者核查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9-09 20:32:39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之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
之
法律意见书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CHINA COMMERCIAL LAW FIRM
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 4011 号香港中旅大厦 21-26 层
21-26/F,CTS Building,No.4011,ShenNan Road,Shenzhen PR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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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
在创业板上市之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专项核查之
法律意见书
致: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长江证券承销保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或“主承销商”)委托,就北京京国盛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京国盛基金”)、中国船舶集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船投资”)、东方电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投资”)、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创新”)参与北京昊创瑞通电气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昊创瑞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战略配售进行核查,在充分核查的基础上,本所的经办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就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7号)(以下简称“《证券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管理办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05号〕)、《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业务实施细则》”)、《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承销业务规则》(中证协发〔2023〕18号)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重要提示和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对参与本
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进行核查,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本次发行所涉及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的相关事项进行了核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查阅的文件。
3.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监管机构、发行人、主承销商、本次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或者其他有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或口头陈述以及相关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信息出具相应的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核查本次发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资质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被任何人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5.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发行必备文件之一,随同其他材料一起备案,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基于以上提示和声明,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相关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保荐人(主承销商)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查阅,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基本情况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参与发行人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主要包括:(一)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二)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者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者其下属企业;(三)以公开募集方式设立,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战略配售证券,且以封闭方式运作的证券投资基金;(四)按照《业务实施细则》规定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五)发行人的高级管理人员与
核心员工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六)符合法律法规、业务规则规定的其他投资者。
根据主承销商提供的资料,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具体信息如下:
序号 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名称 投资者类型
1 长江创新(或有) 保荐人相关子公司
2 京国盛基金
3 中船投资 与发行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者长期合
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者其下属企业
4 东方投资
(一)长江创新(或有)
1.主体信息
根据主承销商、长江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江创新的工商信息如下:
公司名称 长江证券创新投资(湖北)有限公司
类型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住所 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 777 号 A 办公楼 4 层 401 室 02 号
法定代表人 陈志坚
注册资本 500,000 万元人民币
成立日期 2016 年 12 月 22 日
营业期限 2016 年 12 月 22 日至无固定期限
股权投资、项目投资(不含国家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限制和禁止的项目;
经营范围 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开募集和发行基金)(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
公众存款,不得从事发放贷款等金融业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东 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证券”)持股 100%
根据主承销商、长江创新提供的营业执照、章程等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江创新系依法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存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规定须予以终止的情形,不存在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情形,不存在资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情形,亦未担任任何私募基金管理人。因此,长江创
新不属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办法》规范的私募投资基金或私募管理人,无需按照相关规定履行登记备案程序。
2.股权结构
根据主承销商、长江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长江创新的唯一股东为长江证券,根据长江证券公开披露的信息,长江证券无实际控制人,因此长江创新无实际控制人。长江创新的股权结构图如下:
3.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长江创新确认,并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江创新系长江证券的全资另类投资子公司,属于“实施跟投的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具有参与发行人本次发行战略配售的资格,符合《业务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
如参与本次发行战略配售,长江创新承诺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不会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4.与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关联关系
根据发行人、主承销商和长江创新提供的资料,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长江创新与主承销商为长江证券同一控制下相关子公司,长江创新与主承销商存在关联关系;长江创新与发行人不存在关联关系。
5.参与战略配售的认购资金来源
根据长江创新出具的承诺函,长江创新用于缴纳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为其自有资金;长江创新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如有)的实际持有人,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经本所律师核查长江创新提供的审计报告及财务报表,长江创新的流动资产足以覆盖其与发行人签署的战略配售协议的认购资金。
6.与本次发行相关承诺函
根据《业务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规定,长江创新就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出具承诺函,具体内容如下:
“1、本公司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规定的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选取标准;本公司不存在任何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及相关合同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已依法履行内外部批准程序。
2、本公司将按照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认购本公司承诺认购数量的发行人股票,不参与本次公开发行股票的网上发行与网下发行。
3、发行人和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发行人的股票在上市后股价将上涨,或者股价如未上涨将由发行人购回股票或者给予任何形式的经济补偿。
4、主承销商未单独或与发行人及与本次发行有关的当事人共同以任何方式向本公司发放或变相发放礼品、礼金、礼券,主承销商未向本公司承诺承销费用分成、介绍参与其他发行人战略配售、签订抽屉协议或口头承诺等其他利益安排诱导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亦未向或承诺向本公司输送不正当利益。
5、发行人未向本公司承诺在本公司获配股份的限售期内,任命与本公司存在关联关系的人员担任发行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6、本公司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或其他利益关系人之间不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进行利益输送的行为或者输送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7、本公司与发行人之间不存在关联关系。
8、本公司已开立专用证券账户存放获配股票,并与本公司及长江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营、资产管理等其他业务的证券有效隔离、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与其他业务进行混合操作。上述专用证券账户仅用于在限售期届满后卖出或者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向证券金融公司借出和收回获配股票,不会买入股票或者其他证券。因上市公司实施配股、向原股东优先配售股票或者可转换公司债券、转增股本的除外。
9、本公司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限为自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并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在该等限售期内,本公司不通过任何形式转让所持有本次配售的股票;限售期届满后,本公司对获配股份的减持适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股份减持的有关规定;本公司不会通过任何形式在承诺的限售期内出借本次获配的股票。
10、本公司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涉及使用产品募集资金或私募备案等事宜,且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符合该资金的投资方向。
11、本公司为获得本次配售的股票的实际持有人,本公司不存在接受其他投资者委托或者委托其他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情形。
12、本公司不会利用获配股份取得的股东地位影响发行人正常生产经营,将不在获配股份限售期内谋求发行人控制权。
13、本公司已就本次战略配售的核查事项向发行人、主承销商及见证律师进行了充分披露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任何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确保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14、本承诺函经本公司签署后成立,并在发行人本次发行构成《深圳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项下保荐人相关子公司强制跟投情形之一的前提下生效,直至本承诺函项下全部承诺事项执行完毕之日止。”
(二)京国盛基金
1.主体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