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峰电子: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9 18:45:33
证券代码:301328 证券简称:维峰电子 公告编号:2025-044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5 年 9 月 9 日(星期二)下午 15:00。
(2)网络投票时间:2025 年 9 月 9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
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5
年 9 月 9 日上午 9:15 至下午 15:00 期间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虎门镇大宁文明路 15 号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三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召集人: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维峰电子”)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李睿鑫先生。
公司董事长李文化先生因工作原因无法主持本次会议,经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同意由董事李睿鑫先生担任本次股东大会的主持人。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 69 名,代表股份76,128,7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9.2750%。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7 名,代表股份 75,983,55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69.1428%;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62 名,代表股份 145,187 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1%。
2、中小股东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并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 65 名,代表股份4,253,73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870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 3 名,代表股份 4,108,5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3.7387%;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共 62 名,代表股份 145,18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321%。
3、公司在任董事 5 人,出席 4 人;公司在任监事 3 人,出席 3 人;公司在
任高级管理人员 5 人,出席 4 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李文化先生因工作原因缺席会议;见证律师列席本次会议。
三、提案审议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与会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审议并通过了以下提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使用部分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6,110,6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3%;
反对 1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弃权 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235,6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57%;反对 14,8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91%;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2%。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 2025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6,110,7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64%;
反对 1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4%;弃权 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235,78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780%;反对 14,75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468%;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2%。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 76,122,0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12%;
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46%;弃权 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2%。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结果如下:
同意 4,247,03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425%;反对 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823%;弃权 3,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752%。
本提案获得的同意股数达到参加本次大会表决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获得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2、见证律师姓名:贺晴、张鑫
3、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由此作出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关于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维峰电子(广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