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川科技: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作废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8 19:51:36
证券代码:300604 证券简称:长川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5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长川科技”或“公司”)于 2025 年 9 月 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已履行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情况
(一)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公司独立董事就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及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了意见。
(二)2022 年 1 月 21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核实<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
(三)2022 年 1 月 22 日至 2022 年 1 月 31 日,公司对拟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名单的姓名和职务在公司内部进行了公示,在公示期内,公司监事会未接到与本
激励计划拟激励对象有关的任何异议。2022 年 2 月 6 日,公司监事会发表了《监
事会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名单的核查意见及公示情况说明》。
(四)2022 年 2 月 8 日,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
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并于 2022 年 2 月 9 日披露了《关
于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五)2022年3月11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向激励对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2年3月11日为首次授予日,授予156名激励对象420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公司独立董事对该事项发表了同意的意见,认为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首次授予日符合相关规定。监事会对截止首次授予日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审核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六)2025 年 9 月 8 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和第四届监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调整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价格的议案》《关于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的议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通过了相关议案。公司监事会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本次归属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并发表了核查意见。
二、本次作废限制性股票的具体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2022 年激励计划》”)及《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2022 年考核管理办法》”),针对下述限制性股票进行作废处理:
(一)鉴于 35 名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已离职,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其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31.76 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二)鉴于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相应限制性股票到期未归属,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归属期相应限制性股票合计 126.00 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三)根据《2022 年激励计划》规定,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
核目标为: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营业收入增长率不低于 56%。公
司 2023 年营业收入为 1,775,054,859.92 元,以 2021 年营业收入为基数,2023 年
营业收入增长率为 17.46%,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业绩考核目标未达成。鉴于此,首次授予部分第二个归属期相应限制性股票合计 126.00 万股不得归属由公司作废。
(四)鉴于公司首次授予激励对象中 9 名激励对象 2024 年度个人层面考核
等级为“良好”,第三批次获授份额均不能全额归属,1 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 2024年度个人层面考核等级为“不达标”,第三批次获授份额全部不能归属,上述 10名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因个人绩效考核原因所致的已获授但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2.40 万股不得归属并由公司作废。
(五)鉴于预留的 100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到期未授予,该 100 万股预留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作废。
综上,上述到期未授予及已授予尚未归属的第二类限制性股票合计 386.16万股,均不得归属,应由公司作废失效。
三、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作废处理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核心团队的稳定性,不会影响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继续实施。
四、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本次作废 2022 年激励计划合计 386.16 万股第二类限制性股票,符合《管
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本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本激励计划的实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作废 2022 年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
五、监事会意见
经审核,监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作废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的情况。因此,
监事会同意公司此次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
六、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认为:长川科技本次调整、本次归属及本次作废相关事项已获得必要的批准与授权,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长川科技本次调整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长川科技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已进入第三个归属期,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长川科技本次归属相关安排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长川科技本次作废相关事项符合《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激励计划(草案)》的相关规定。
七、备查文件
1、《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2、《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议》;
3、《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三次会议决议》;
4、《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调整授予价格、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归属期符合归属条件及作废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长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5 年 9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