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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投发展: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9-08 18:31:00

证券代码:600683 证券简称:京投发展 公告编号:临2025-071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5年9月8日召开第十二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公司监事会的概述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将不再设置监事会和监事,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同时《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公司现任监事会成员将继续履职至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本次章程修订的主要条款包括全文删除监事会和监事章节及相关内容、单设独立董事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专节、增加内部审计章节相关条款、调整党建入章内容等,并规范了部分条款表述。主要修订内容详见本公告附件《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本次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经营层全权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相关手续,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局备案登记内容为准。修订
后的《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2025年9月修订)》《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及《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9月修订)》全文详见公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披露的相关内容。
特此公告。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9 月 8 日

附件:
《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原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第一条 为维护京投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组织和行为,全面贯彻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求,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法》)、《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程。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定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
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
新增 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
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公司党委 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公司
(纪委)成员、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 党委(纪委)成员、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股 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可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总裁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
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裁、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十二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公司设立
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开展党
的活动。公司应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删除
党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纳入公司管理机构和编制,
党组织工作经费纳入公司预算,从管理费中列支。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
新增 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
的工作经费,为党组织正常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租赁。 第十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经营及租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或禁止 赁。自营和代理货物和技术的进出口,但国家限制或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技术咨询、房地产咨询、 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除外;技术咨询、房地产咨实业投资及咨询。(以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准为准) 询、实业投资及咨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
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
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 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付相同价额。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
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
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
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第二十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限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 第二十四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 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
的其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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