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维光电: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公告时间:2025-09-01 18:44:35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深圳市路维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路维光电”、“公司”或“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和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2025 年修正)》(以下简称“《保荐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
持续督导(2025 年 3 月修订)》(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等
相关规定,负责路维光电在科创板上市后以及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后的持续督导工作,并出具 2025 年半年度持续督导跟踪报告。
一、持续督导工作情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持续督导工作制度,并针对具体 保荐机构已建立健全并有
1 的持续督导工作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 效执行了持续督导制度,并
制定了相应的工作计划。
保荐机构已与上市公司签
署了保荐协议,协议明确了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在持续督导工作开始前, 双方在持续督导期间的权
2 与上市公司签署持续督导协议,明确双方在持续督导 利和义务,并已报上海证券
期间的权利义务,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交易所备案。本持续督导期
间,未发生协议内容做出修
改或终止协议的情况。
持续督导期间,按照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违法违规事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3 项公开发表声明的,应于披露前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未发生需公开发表声明的
告,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违法违规事项。
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岀现违法违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规、违背承诺等事项的,应自发现或应当自发现之日 及相关当事人未出现需报
4 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报告内容包 告的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括上市公司或相关当事人岀现违法违规、违背承诺等 事项。
事项的具体情况,保荐人采取的督导措施等。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本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或不定
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
5 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现场检查、尽职调查等方 查等方式,对上市公司开展
式开展持续督导工作。 持续督导工作。其中,保荐
机构于2025年7月29日对
上市公司进行了 2025 年上
半年募集资金现场核查。
保荐机构持续督促、指导上
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督导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 级管理人员,本持续督导期
6 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业务规 间,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
则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并切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事、高级管理人员能够遵守
诺。 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切
实履行其所做出的各项承
诺。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公司治理制度,包 保荐机构督促路维光电依
7 括但不限于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以及 照相关规定健全完善公司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规范等。 治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
治理制度。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内控制度,包括但 保荐机构对路维光电的内
不限于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制度和内部审计制 控制度的设计、实施和有效
8 度,以及募集资金使用、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对外 性进行了核查,路维光电的
投资、衍生品交易、对子公司的控制等重大经营决策 内控制度符合相关法规要
的程序与规则等。 求并得到了有效执行,能够
保证上市公司的规范运行。
督导上市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 保荐机构督促路维光电严
9 阅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文件,并有充分理由确信 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审阅
上市公司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的文件不存在虚假 信息披露文件及其他相关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文件。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及向中国证监会、上海证
券交易所提交的其他文件进行事前审阅,对存在问题 保荐机构对路维光电的信
的信息披露文件及时督促公司予以更正或补充,公司 息披露文件进行了审阅,不
不予更正或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存在因文件存在问题、上市
10 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文件未进行事前审阅的,应在 公司不予更正或补充而应
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后五个交易日内,完成对 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
有关文件的审阅工作,对存在问题的信息披露文件应 告的情况。
及时督促上市公司更正或补充,上市公司不予更正或
补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关注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11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上海证 人员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
券交易所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情况,并督促其完善 政处罚、上海证券交易所纪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律处分或者被上海证券交
易所出具监管关注函的情
况。
序号 工作内容 实施情况
关注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履行承诺的
情况,上市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未履行承
诺事项的,保荐人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上 本持续督导期间,上市公司
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承诺的,保荐 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督促其对承诺事项的具体内 不存在未履行承诺的情况。
容、履约方式及时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险及对 上市公司或其控股股东、实
12 策、不能履约时的救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息披 际控制人已对承诺事项的
露。保荐机构、保荐代表人应当针对前款规定的承诺 具体内容、履约方式及时
披露事项,持续跟进相关主体履行承诺的进展情况, 间、履约能力分析、履约风
督促相关主体及时、充分履行承诺。上市公司或其控 险及对策、不能履约时的救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披露、履行或者变更承诺事项, 济措施等方面进行充分信
不符合法律法规、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 息披露。
规定的,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及时提出督导意
见,并督促相关主体进行补正。
关注公共传媒关于上市公司的报道,及时针对市场传 本持续督导期间,路维光电
闻进行核查。经核查后发现上市公司存在应披露未披 未岀现应披露未披露的重
13 露的重大事项或与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及时 大事项或披露的信息与事
督促上市公司如实披露或予以澄清;上市公司不予披 实不符的情形。
露或澄清的,应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
在持续督导期间发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保荐人应督促
上市公司做出说明并限期改正,同时向上海证券交易
所报告:
(一)上市公司涉嫌违反《上市规则》等上海证券交
易所相关业务规则; 本持续督导期间,路维光电
(二)中介机构及其签名人员岀具的专业意见可能 及相关主体未岀现需要做
14 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等违法违规情 出说明、改正并向交易所报
形或其他不当情形; 告的情形。
(三)上市公司出现《保荐办法》第七十条规定的情
形;
(四)上市公司不配合保荐机构持续督导工作;
(五)上海证券交易所或保荐机构认为需要报告的其
他情形。
在持续督导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