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水海纳: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21:57:52
证券代码:300961 证券简称:深水海纳 公告编号:2025-040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8 日召
开了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最新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将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章程》中相关条款亦作出相应修订。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鉴于上述原因,以及为进一步规范公司运作,完善公司治理,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最新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对《公司章程》进行更新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 第一条 为维护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和债权人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股东、职工和
修订前 修订后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 (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 程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
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性文件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公
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 30 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
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
新增 善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
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监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 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修订前 修订后
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 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
人。 负责人。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系由深圳市 第二十条 公司以发起方式设立,系由深圳市深水海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
成立时股本总数为 9,50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 成立时股本总数为 9,500 万股,全部由发起人
以书面方式予以认购。各发起人的名称、出 以书面方式予以认购。各发起人的名称、出
资额、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如下: 资额、认购的股份数、股份比例如下:
序 出资额(万认购股份数持 股 比 序 出 资 额认购股份数持 股 比
发起人名称 发起人姓名/名称
号 元) (股) 例(%) 号 (万元) (股) 例(%)
1 李海波 2,470 24,700,000 26.0000 1 李海波 2,470 24,700,000 26
西藏海纳博创 西藏海纳博创投
2 投资控股有限2,375 23,750,000 25.0000 2 资控股有限公司 2,375 23,750,000 25
公司 西藏大禹投资有
西藏大禹投资 3 限公司 1,900 19,000,000 20
3 有限公司 1,900 19,000,000 20.0000
4 李 琴 1,710 17,100,000 18
4 李 琴 1,710 17,100,000 18.0000 安义深水投资合
深圳市深水投 5 伙企业 1,045 10,450,000 11
5 资合伙企业 1,045 10,450,000 11.0000 (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 合 计 9,500 95,000,000 100
合 计 9,500 95,000,000 100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或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但是,公司实施员工持
修订前 修订后
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公司已发行股本总额的 10%。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
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批准的其他方式。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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