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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水海纳: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8 21:57:52

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 律、法规和《深水海纳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条 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
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证券发展部具体负责公司内幕信 息的日常管理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发展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
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五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内容。 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 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审核同意,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都应做好内
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 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 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依法立案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犯罪被
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可能对公司债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具体包括:
1、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 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 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 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 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或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 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非上述人员自知悉公司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与登记备案
第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应指定专人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部门、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及时向公司报告重大信息,提供相关资料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交由董事会秘书或证券发展部备案,董事会秘书或证券发展部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它有关信息。
第十条 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公司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
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 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证券交易所根据重大事项的性质、影响程度,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 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可调取查阅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的相关内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或应相关部门的要求向外部单位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该外部单位及其相关人员为公司外部信息使用人。
第十六条 公司对于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涉及公司内幕信息的报送要求应拒绝。
第十七条 外部信息使用人不得泄漏本公司报送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如适用)的披露时间,定期报告或业绩快报(如适用)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本制度第三章有关规定将有关外部信息使用人作为公司内幕知情人进行登记备案并及时向公司汇报。
第二十条 公司各单位、部门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等要求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公司内幕信息时应提醒相关外部信息使用人履行保密义务并及时将回执报公司董事会秘书备案。
第五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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