迦南智能: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废止、制定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21:30:46
证券代码:300880 证券简称:迦南智能 公告编号:2025-037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废止、制定部分
管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修订、废止、制定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部分公司管理制度及《关于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本次对《公司章程》的修订中,关于“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整体删除原《公司章程》中“监事”“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等表述并部分修改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在不涉及其他修订的前提下,不再逐项列示。此外,因删除和新增条款导致原有条款序号发生变化(包括引用的各条款序号),及个别用词造句变化、标点符号变化等,在不涉及实质内容改变的情况下,也不再逐项列示。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 第一条 为维护宁波迦南智能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和债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股东、职
权人的合法利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券法》(下称“《证券法》”),结合公 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和
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2 人。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
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3 ——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
4 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
5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
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
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人员。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6 人员是指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 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监以及董事会确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务总监。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
7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
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8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
9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 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
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资本: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10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11 股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股份的; 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益所必需。 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法规或要约方式进行。公司收购本公司股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份的,应当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 式进行。
12 息披露义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第二十四条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
13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
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
因第二十四条第(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