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满微:《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公告时间:2025-08-28 19:0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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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人。
公司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
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
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
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
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 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 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书、财务总监。 财务总监。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
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
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壹元。 币标明面值。
第 十 九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217,724,473.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217,724,473.00 股,全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 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并;
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权激励;
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股份;
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所必需。
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 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 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 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 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 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 得 超 过 本 公司 已 发 行 股 份 总 数 的
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销。
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
让。 让。
第 二 十 七 条 公 司 不 接 受 本 公 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
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作为质权的标的。
新增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
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 份(含优先股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 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类别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 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公司的股份及其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 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百分之二十五;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 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让。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首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八 所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 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股份;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申报离 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 外。
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除前款规定以外,公司董事、监事和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离职六个 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挂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牌交易出售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分之 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
五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