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林生物: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28 16:14:52
证券代码:300813 证券简称:泰林生物 公告编号:2025-068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泰林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
次会议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
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进行相应修改:
(一)涉及以下修订事项,不再逐一对照列示:
1、涉及“股东大会”相关表述,统一修改为“股东会”;
2、不影响条款含义的字词修订。
(二)其他修订情况如下:
原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指引(2022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理准 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治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则(2023 年 8 月修订)》等法律、行政法 规则(2025 年修订)》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 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章程。
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
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总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
/ 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
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
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 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 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
事会秘书。 裁)、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董事会秘
书。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格。 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 标明面值,每股一元。
存管。
第二十条第二款 以上各发起人的出资时
第十九条第二款 以上各发起人的出资 间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公司设立时发行的
时间为 2014 年 12 月 31 日。 股份总数为 10,100,000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
额为一元。
第 二 十 条 公 司 股 份 总 数 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为
12,119.9219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 12,119.9219 万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
普通股 12,119.9219 万股。 股 12,119.9219 万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保、补偿或者贷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
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本: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一)公开发行股份;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时,可转换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司债券的发行、转股程序和安排以及转股所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导致的公司股本变更等事项应当根据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等相关文件的规定以及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办
理。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股权激励; 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
益所必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