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成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7 20:39:49
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 1 条 为规范北京捷成世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
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第 2 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
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总经理和董
事会秘书及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 3 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
(三)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六)公司各部门其他对公司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 4 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
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
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 5 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
第 6 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或情形,具体包括:
(一) 董事会决议;
(二) 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
(三) 股东会决议;
(四)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 应当披露的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购买或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
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
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
(4) 提供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 赠与或受赠资产;
(8) 债权或债务重组;
(9)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 签订许可协议;
(11)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
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
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帐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3)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
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
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六) 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
(1) 本条第(五)项规定的交易;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关联共同投资;
(7)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上述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
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七)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涉案金额超过 5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未达
到前述标准或者无具体涉案金额的但基于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八)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九)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三)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
披露:
(1) 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 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
获清偿;
(3) 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 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 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6) 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 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上市公司对
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
(9) 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 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
刑事处罚;
(11)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而无法履行职责,或者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其他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3 个月以上的;
(12) 本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四)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力面临重大风险的任一情形的:
(1)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
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
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
汰的风险;
(4)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5)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
的重大风险情形。
(十五)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
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指定网站上披露;
(十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变更会计政策或者会计估计;
(十八)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再融资方
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九)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召开发审委会议,对公司新
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申请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提出了相
应的审核意见;
(二十)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
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一) 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
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二十二) 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
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二十三) 订立与生产经营相关的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
重大影响;
(二十四)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
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五)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 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二十七)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的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
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