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之洋: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工作管理规定(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20:50:48
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工作
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积极践行企业社会责任,提升公司在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方面的风险控制能力和价值创造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北久之洋红外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含全资、控股子公司)
ESG 管理以及 ESG 报告的编制、披露等相关工作。
第二章 定义和说明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 ESG 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
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
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公司管理层、员工、客户、合作伙伴、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监管机构、非政府组织、媒体及公众等。
第三章 ESG 工作的理念与目标
第五条 公司积极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
享的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融入经营发展的各领域和全过程,通过在安全生产、科技创新、公司治理、人才培养等方面的努力和实践,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在为社会贡献力量的同时实现环境友好建设。
第六条 公司 ESG 管理目标分为环境、社会和公司治
理三个方面。
(一)环境目标:参与生态文明建设,践行绿色发展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要求融入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全过程,减少温室气体和污染物排放,降低资源消耗,保护生态环境。
(二)社会目标:重视安全生产,关注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充分就业,维护员工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地区建设、救灾助困和社会公益事业,履行相关社会责任,回馈社会。
(三)公司治理目标: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建立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做好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职责分工和监督,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与内外部利益相关方保持沟通和互动,保护股东权益。支持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组织依法行使职权。坚守商业道德,拒绝腐败行为。
第四章 ESG 治理组织架构
第七条 董事会是公司 ESG 工作的最高领导和决策机
构,主要负责: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监管机构关于上市公司 ESG 工作的有关要求和精神;
(二)研究确定公司 ESG 战略目标和中长期规划;
(三)研究确定公司 ESG 管理基本制度;
(四)审定公司年度 ESG 报告;
(五)审议和决策其他 ESG 相关重要事项。
第八条 董事会下设的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是公司 ESG
工作的指导机构,由董事长担任主任委员,主要负责:
(一)关注研究 ESG 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最新政策,
对公司环境保护、社会责任、规范治理等方面的重大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审核公司 ESG 战略目标和中长期规划并提出意
见和建议;
(三)识别 ESG 相关风险与机遇并制定适当的应对措
施;
(四)监督检查公司 ESG 工作实施情况,评估公司总
体 ESG 绩效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审核公司年度 ESG 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相关职权。
第九条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 ESG 工作的统筹组织机
构,统筹组织公司各职能部门共同推进 ESG 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并向领导层定期汇报工作进展。主要负责:
(一)组织编制公司年度 ESG 工作计划,向公司董事
会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报告 ESG 工作相关事宜的实施情况;
(二)组织将 ESG 管理纳入工作全流程和价值创造活
动,组织开展 ESG 实践活动和与内外部利益相关方沟通交流;
(三)组织建立和完善 ESG 制度体系,编制公司 ESG
管理相关制度及工作细则;
(四)组织建立和完善公司 ESG 议题库和 ESG 关键绩
效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公司 ESG 实质性议题识别;
(五)组织收集整理汇总编制年度 ESG 报告所需资料
和信息并组织完成报告编制及发布;
(六)董事会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交办的其他 ESG 管
理相关工作。
第十条 公司 ESG 管理工作的执行机构为涵盖各职能
部门、分子公司的 ESG 工作小组,通常由 ESG 相关职能部门的负责人组成,负责推进落实 ESG 管理的具体工作:
(一)结合 ESG 议题和部门工作计划,协助编制公司
年度 ESG 工作计划并组织具体落实;
(二)具体识别 ESG 议题,维护和完善公司 ESG 议题
库;
(三)建立和完善 ESG 指标体系,跟进和提升 ESG 管
理关键绩效指标完成情况;
(四)定期收集、整理并上报 ESG 工作进展情况,协
助公司年度 ESG 报告的编制工作;
(五)董事会及战略与投资委员会交办的其他 ESG 具
体工作。
第十一条 ESG 工作小组内部应当建立跨部门的利益相
关方沟通协调机制,在董事会战略与投资委员会的指导和董事会办公室的统筹协调下,汇集分散的信息,提高内部ESG 信息流通和资源协调的效率,以便及时、有效地回复问询。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第三方专业服
务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机构),为公司 ESG 工作提供专业咨询服务。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有权对公司履行 ESG 职责的情况
提出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办公室应汇总相关意见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五章 ESG 议题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内外部利益相关方的合
理期望和利益,开设常态化的信息反馈渠道,获得来自各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可以通过现场访谈、调查问卷
等多种方式与利益相关方开展针对 ESG 议题的重点沟通和针对 ESG 主要领域的专题沟通。
第十五条 ESG 议题的选择应当分为环境、社会和公司
治理三个方面。
(一)环境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能源消耗与节能管理,水资源使用与管理,废水、废物、废气处理,违法违规事件处理等;
(二)社会方面,包括但不限于质量管理、创新驱动、供应商管理,员工权益、公益慈善等;
(三)公司治理方面,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合规经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风险防范、公平竞争等。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结合国有企业党建和宣传的要求,
披露“党建引领”的相关内容,描述公司将党的领导融入公司治理,党委充分发挥领导作用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党组织活动提供的基础条件。
第十七条 ESG 议题的选择应注重实质性。实质性议题
是指能够体现公司经济、环境和社会影响,或对利益相关方的评估和决策有实质影响的议题。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动态识别运营过程中对经济、环
境和社会产生的各种实际或潜在影响,根据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国内外主流标准、指南和 ESG 评级要求等,将各种影响分类为不同的议题,梳理建立并不断完善公司议题库。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不定期邀请内外部利益相关方从
自身角度评估对各议题的重视程度。根据评估结果,结合公司发展战略、管理方针、业务经营特征,分析比较不同议题对利益相关方的影响和公司发展的重要程度。董事会办公室从中选定需要重点披露的有实质性影响的议题,作为公司年度 ESG 报告编制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推动实质性议题的实施落实,把
议题融入生产运营的环节之中,把量化的职责内容、考核指标落实到管理的各个单元,建立跨部门的横向协作流程。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具有相关性且可衡量的 ESG
绩效指标,并明确各指标的定义、口径和计算方法等衡量依据,定期对 ESG 绩效进行评价,可以通过与往期绩效比较、与目标绩效比较或与同行业绩效比较等方式,衡量公司的 ESG 绩效水平。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
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 ESG 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 ESG 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六章 ESG 报告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编制 ESG 报告应当遵循重要性、数
据化、平衡性、一致性原则。
(一)重要性是指当有关环境、社会及管治事宜将会
对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方产生重要影响时,公司就应当作出报告。
(二)数据化是指有关数据的关键绩效指标须可计量,数据化资料应当附带说明,阐述其目的及影响,并在适当的情况下提供比较数据。
(三)平衡性是指报告应当无偏见地反映公司的正面和负面表现,避免因挑选、遗漏及不当展示而影响报告读者的决策或判断,以便对总体表现做出合理评估。
(四)一致性是指公司应当建立统一的数据规范、标准、换算、统计口径,确保所报告的信息数据可以作出有意义的比较。
第二十四条 公司编制 ESG 报告应当结合自身所处行
业和经营业务的特点等情况,覆盖对公司具有实质性影响的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方面的活动,报告范围适合公司整体的规模和性质。
第二十五条 ESG 报告的发布工作应遵守深圳证券交易
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应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不得以其他媒体替代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 ESG 报告的正式公告。
第二十六条 ESG 报告的报告期原则上与公司年度报告
一致,为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即每年的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公司应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披露年度 ESG 报告,即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完成。
第二十七条 ESG 报告发布后公司可在业绩说明会、实
地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进行宣传,也可通过公司官网、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对 ESG 报告进行传播。
第二十八条 ESG 信息披露职责划分如下:
(一)董事长是公司 ESG 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
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 ESG 信息披露工作的直
接负责人,负责组织和协调 ESG 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 ESG 信息披露工作的
专门机构,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负责办理 ESG 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子公司为 ESG 信息的主要
提供方,根据 ESG 报告编制方案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 ESG 信息。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
所披露的 ESG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 ESG 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一)公司披露的 ESG 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
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二)公司披露的 ESG 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
言和文字,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