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旭电子: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6 18:19:53
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环旭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合称“投资者”)之间的有
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供公司质量,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
投资者合法权益,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
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
司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环旭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上市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
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上市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
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体现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真实、准确、
完整地介绍和反映公司的实际状况。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 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
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
准则。
(二) 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
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 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
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 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
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 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的信息;
(二) 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 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 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 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 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 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 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
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部门设置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在全
面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
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和日常事务。
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员工须具备以下素质:
(一) 对公司有全面了解,包括产业、产品、技术、生产流程、管理、研
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
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二) 具有良好的知识结构和业务素质,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
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运作机制;
(三) 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 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五) 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等。
经董事长授权,董事会秘书根据需要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
协助公司实施投资者关系工作。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的职责主要包括:
(一) 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 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 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
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 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 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 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 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 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不泄露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全
体员工有义务协助董事会秘书及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进
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
时,还应举行专门的培训活动。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形式及要求
第十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市
场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 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临时公告和年度报告说明
会等;
(三) 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及变
化等;
(四) 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 企业经营管理理念和企业文化建设;
(六) 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 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 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 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公司官方网站、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上证 e 互动平台、新
媒体平台、电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
投资者说明会、路演、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
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十二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司应披露的信息必须第一
时间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报纸、指定信息披露的网站上公布;公司在其
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
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在官方网站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用于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机构投资者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供便利,
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
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切实履行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
依法回应、妥善处理投资者诉求。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主动关注上证e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本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定期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上市公司发布”栏目汇总发布投资者
说明会、证券分析师调研、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活动记录至少应
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 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 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当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 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
地点、交流内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如
有)等情况。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
妥善保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十九条 公司设置专线投资者咨询电话 021-58968418,传真电话 021-58968415,投
资者可于工作日进行电话或传真咨询,确保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畅通,并
责成专人接听,回答投资者对公司经营情况的咨询。当公司投资者咨询电
话变更时,公司应及时公告变更后的咨询电话。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官方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投资者可通过发送邮件至投资者信
箱 public@usiglobal.com 进行提问,公司将派专人负责回答投资者问题。
同时投资者亦可在上证 e 互动网络平台上发问,公司亦会及时回答投资者
的问题。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指派专人负责接待。接待来访
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并请来访者签署相
关承诺书,建立规范化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