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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复材: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21:13:46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防范投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和《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业务”品种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包含差额交割)、外汇/利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业务。衍生品的基础资产包括证券、指数、汇率、利率、货币、商品、其他标的;既可采取实物交割,也可采取现金差价结算;既可采用保证金或 担保进行杠杆交易,也可采用无担保、无抵押的信用交易。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交易”是指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包括远期结售汇、人民币和其他外汇的掉期业务、外汇买卖、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产品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视同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但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相关规定,履行相关审批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规定
第四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行为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付)款和外汇持有金额预测。进行外汇业务的目的是套期保值,不得进行以投机和非法套利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七条 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公司必须以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业务的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
第八条 公司需备有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业务,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年度额度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定。在
有权机构审批通过的年度外汇衍生品业务额度内,单笔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发生前,由公司财务部提出申请,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后执行。
第十条 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
会审议。
第十一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如单笔交易的存续期超过了使用期限,则使用期限自动顺延至单笔交易终止时止。
第十三条 任一时点,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协议合计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出已经审批的金额,超出部分应按照审批权限履行相应审批手续。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审批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衍生品关联交易,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根据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的审议标准进行审议。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相关部门管理职责:
(一)财务部: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计划制订、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方案。
(二)风险管理部: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法律事务,负责外汇衍生品业务合同及相关文件的法律审查,提出外汇衍生品业务的法律风险建议。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四)审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业务的审批情况、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五)业务需求部门:外汇衍生品业务基础业务协作部门,负责向财务部提供与未来外汇收付相关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
(六)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及证券保荐机构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在有权机构审批通过的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业务额度内,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衍生品交易
业务具体方案。
(二)财务总监对财务部提出的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具体方案进行审核,经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总经理办公会决定后执行。
(三)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及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头寸情况、盈亏情况、止损执行情况等,定期向公司报告情况。
(四)财务部根据信息披露要求,经过相关审批后,提报披露信息。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的《保密管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八条 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定期审查监督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等,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审查情况。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二十条 在外汇衍生品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衍生品业务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时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一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应及时进行分析,整理出应对方案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有权决策机构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出现重大风险、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重大异常情况,财务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并立即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三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业务产品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财务部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层报告;公司外汇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所有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在经审议通过后均需按法律法规
及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外汇衍生品业务委托书、成交确认书、交割资料等与交易相关
的文件由财务部作为会计凭证的附件装订后存档保管。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重庆国际复合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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