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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21:05:44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及其子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规范公司及其子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本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当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
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选择性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
向一般公众投资者披露前,将未公开重大信息向特定对象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
统称“证券”)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
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
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
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 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 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
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记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
披露主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 持有本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 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 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交易
日内。
第十条 公司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报刊(一家或以上)、网络
媒体(一家或以上)为刊登公司公告和信息披露的媒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以及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信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交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进行信息披露时应严格遵守公平
信息披露原则,确保披露的信息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
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
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十五条 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告前出现泄漏或公司证券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第一时间报告深交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存在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买卖公司证券。在公司内幕信息
依法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悉该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机构和个人均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八条 处于筹划阶段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采取保
密措施,尽量减少知情人员范围,保证信息处于可控范围。一旦发现信息处于不可控范围,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公告筹划阶段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同时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避
免选择性信息披露。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条 公司自愿性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决策的,
公司应及时对信息进行更新,并说明变化的原因。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正式公告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上市规则》规定的披
露标准,或者《上市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深交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上市规则》及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书负责处
理信息披露事务。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 董事
1、 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
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 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
知会董事会秘书;
3、 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和媒体发
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二) 董事会秘书
1、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 作为公司和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
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3、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回答投资
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 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深交所报告。
(三) 高级管理人员
1、 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 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事项的
询问;
3、 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四)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
1、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总裁报告公司经营、
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
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 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披露事
项。
(五) 股东和关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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