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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刚控股: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21:06:20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接待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接待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接待及与外界的交流和沟通,提供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述的投资者调研接待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者、媒体、证券机构的调研、一对一的沟通、现场参观、分析师会议、路演和业绩说明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价值认同的工作。
第三条 制定本制度的目的在于规范公司在接受调研、采访、沟通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增加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及公平性,增进资本市场对公司的了解和支持。
第四条 公司接待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接待事务,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除本制度确认的人员或取得合法授权的人员外,公司其他部门和人员不参与投资者接待工作。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应婉言谢绝对方有关公司业绩、签订重大合同等提问的回答。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适当方式对全体员工特别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系统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时,还应当举行专门的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公司应加强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微博、微信、自媒体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从事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对公司以及公司所处的行业有全面了解,包括行业、产品、技术、流程、管理、研发、市场营销、财务、人事等各个方面,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前景有深刻的了解;
(五)准确掌握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及程序。
第八条 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企业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投资者的考察、调研和采访提供接待等便利,但不为其工作提供资助。投资者考察公司原则上应自理有关费用,公司不向来访人员赠送高额礼品。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分析师说明会、专题研讨会、投资者接待等会议,就公司的经营、财务等情况广泛与投资者沟通和交流,但交流内容仅限于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提供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公司出席会议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可邀请保荐代表人等中介机构或者专门机构出席。
第十二条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时,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第十三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息作为交流内容,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四条 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五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需通过电话等方式进行沟通;待公司同意后,将对来访人员进行接待登记(详见附件一),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当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详见附件二)。在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记录,并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等文件资料(如有)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六条 现场接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由董事会秘书统一负责。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确认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身份(包括但不限于查询证券业协会公开资料、验证身份证明等),并妥善保存承诺书、身份证明等相关文件。公司按有关来访接待管理规定,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及沟通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不得使来访者接触到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对于特定对象基于对公司调研或采访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应知会公司。公司应当认真核查特定对象知会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其中刊载的公司基础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错误或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行说明。对于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还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同时要求其在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八条 公司可以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可以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在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向特定对象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股东会上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与以下特定对象进行相关信息交流时,一旦出现信息泄露,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公司建立接待活动备查登记制度,对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在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公司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公司应将《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文件(如有)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刊载。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违规泄露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公司应当履行的法定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广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公司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接待活动中一旦以任何方式发布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进行正式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接待人员及非合法授权人员违反本制度,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损失的,应承担相应责任。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推广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生冲突,应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附件一: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来访接待登记表
来访人姓名 证件号
来访人人员类型
来访人工作单位
接待人员 接待日期
备注
注:来访人员类型为(投资者、证券机构、新闻媒体或其他)。
提示:来访人需出示合法身份证明、持股证明等相关证件,并提供复印件,否则公司有权拒绝接待。
附件二:
承 诺 书
达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采访等),根据有关规定做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不故意打探你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漏在调研(或采访等)过程中无意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调研(或采访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采访等)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你公司;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采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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