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客食品: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5 18:04:40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它利益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
决策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2、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收购和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3、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发行可转债公告书、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收购报告书等;
4、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按规定程序送达证券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公司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在内
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公司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项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
构 (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等。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的原则: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公司应当保证使用者能通过经济、便捷的方式(如证券报纸、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七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八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
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以诚信和勤勉责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
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披露所有可能
对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
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网站(http://www.szse.cn)、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其他公共传媒披露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
(一)暂缓披露的信息未泄露,未出现市场传闻;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况,按《股票上市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豁免披露。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事务管理
第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开展工作;
(三)证券事务部是负责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专门机构;
(四)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和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是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大股东、公司的关联人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应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予以积极配合和支持。
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上市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上市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公司董事会应对本制度的年度实施情况进行自我评估,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将关于本制度实施情况的董事会自我评估报告纳入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部分进行披露。
第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
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对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应当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得到有关的会议文件和会议记录,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列席公司涉及信息披露的重要会议,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董事、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证券事务部及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十七条 证券事务代表同样履行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交易所赋予的职责,协
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事宜,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负有的责任。
第十八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
书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事务部妥善保管。证券事务部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十年。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是本部门及本公司的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报告信息。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督促本部门或公司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本部门或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通报给证券事务部或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上市公
司董事会,并配合上市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上市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上市公司作出书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