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君逸数码: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5 16:53:37

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有效防范投资风险,保证投资资金安全和有效增值,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四川君逸数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行为。
第三条 本制度所述的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本制度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五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相关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六条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从事证券投资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第七条 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三)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能影响自身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得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五)公司从事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第八条 公司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本制度同样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第二章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章程》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证券投资额度未达前两款标准的,应当经由总经理决定。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三)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公司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十三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等投资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注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情形。
第三章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与风险控制
第十五条 公司相关部门在进行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前,应知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的证券投资应当在以公司名义开设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上进行,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信托产品、委托理财除外)进行证券投资。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第十八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风险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会计核算及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品种、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应当跟踪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同意授权董事长或总经理在前述授权范围内转授权签署相关协议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具体实施,负责保管证券账户卡、证券交易密码,做好证券投资资金使用的统计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管理和会计核算。公司在进行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前,应当制定相应会计政策,确定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计量及核算方法。财务部对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资金运用活动应当建立健全完整的会计账目,做好资金使用的账务核算工作。资金发生变动当日应当出具台账,向财务负责人汇报。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事项的审计与监督,
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的预计各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对于不能达到预期效益的项目应当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有权聘请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资金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其他相关部门、子公司按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开展证券投资、期货与衍生品交易工作。
第四章 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三十条 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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