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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汽车: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2 18:43:12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应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遵守国家保密法律制度,履行保密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
第八条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为: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认为特定信息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暂缓、豁免情形的,应当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1),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分)公司负责人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见附件2)及时提交董事会办公室。申请单位应确保报送的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二)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由相关部门会签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
(三)董事会秘书对特定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同意后报请董事长审核批准。
第九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及时登记入档,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由董事会办公室妥善归档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十年。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有关信息应当登记以下事项:
(一)豁免披露的方式,包括豁免披露临时报告、豁免披露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的有关内容等;

(二)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等;
(三)豁免披露的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四)内部审核程序;
(五)其他公司认为有必要登记的事项。
因涉及商业秘密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除及时登记前款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登记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其他方式公开、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等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按要求报送重庆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公司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分)公司应切实做好该信息的保密工作,按照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且应当持续跟踪相关事项进展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未披露期间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等: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四章 问责条款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相关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责任人相应的内部处分,并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非公司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或发生失职行为,出现上述情况,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保留向其追究责任的权利。涉嫌犯罪的,公司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时,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为准。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8月22日
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登记审批表
申请部门 申请时间 经办人
(单位)
申请类型 □暂缓披露 □豁免披露
文件类型 □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
□一季度报告 □三季度报告 □临时报告
□重大交易 □对外投资信息
□日常交易 □主要经营业务信息
信息类型 □关联交易 □主要控股参股公司信息
□重大诉讼、仲裁 □分行业/地区/产品信息
暂缓或豁免 □客户、供应商名称 □其他:
披露的事项 □核心技术信息
事项内容
原因和依据
暂缓期限
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
产生的影响
相关信息是否已通过 □是 □否
其他方式公开
是否已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 □是 □否
知情人是否已书面承诺保密 □是 □否
□同意 □不同意
申请部门(单位)
负责人意见

□同意 □不同意
董事会办公室及
会签部门(如有)意见
□同意 □不同意
董事会秘书
审核意见
□同意 □不同意
董事长
审批意见

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
证件 知情 股东 与上市公 所属 所属单 职 关系 亲属关系 知情 知情 知情 知情 联系 通讯 登记 登记
姓名/名称 国籍 证件号码
类型 日期 代码 司关系 单位 位类别 务 类型 人姓名 地点 方式 内容 阶段 手机 地址 人 时间
注1 注2 注3 注4 注5
注1:与上市公司关系,包括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他内部工作人员,上市公司股东及其董监高,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交易相关方及其董监高,证
券监管、交易场所、结算机构以及相关事项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其他人员。
注2:所属单位类别,包括本公司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标的公司、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
构、其他。
注3:当内幕信息知情人为公司高管等直接知情人时,“关系类型”栏填“本人”,“亲属关系人姓名”无需填写。
注4: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
注5: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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