诺瓦星云: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21 19:09:18
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加大审计监督力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职责及规范审计工作程序,确保公司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西安诺瓦星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审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由公司及其各单位、董事会、管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在实现控制目标的过程。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舞弊,是指组织内、外部人员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损害或者谋取组织利益,同时可能为个人带来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六条 审计工作的宗旨是通过开展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对风险管理、控制和治理过程进行评价,帮助公司实现经营目标。
第二章 机构设置及工作准则
制度的建设与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应当根据公司发展规模、经营特点和审计工作实际需要,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审计岗位所必备的会计、审计、经济、管理等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有关制度进行审计工作,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到独立、客观、公正、廉洁奉公、遵纪守法、保守秘密。审计人员对于接触到的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承担保密责任。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被审计事项有直接或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职责与权限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对内审部提交的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意见;
(四)对内审部提供的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及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五)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六)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七)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八)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审部的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及《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对公司内部控制方面存在的缺陷提出整改方案,并跟踪检查内控缺陷整改情况,跟进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内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四)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实施一次检查,并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检查报告;
(五)组织实施内部控制检查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关键领域、重点环节的风险情况进行评估;
(六)根据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公司经营层的委托,开展有关专项审计调查;
(七)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三条 内审部行使以下职权:
(一)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二)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有权随时调阅或要求有关部门按时报送或
提供计划、预算、报表、合同、协议和有关文件资料等;
(三)根据工作需要有权参加公司有关经营、财务管理决策、工程建设、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等事项的会议;
(四)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领导批准有权采取必要的临时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五)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公司规章制度或严重失职可能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行为,有权做出制止决定并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六)根据被审计单位与个人的违纪违规行为的轻重程度,内审部有权建议公司董事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七)对发现或举报的舞弊行为进行调查和报告。
第十四条 被审计单位职责:
(一)积极配合审计工作,如实提供会计账簿、凭证、报表、合同、协议、可研报告、图纸、预算、工程量验收及签证单、结算、决算、各种批复、工作流程表单及会议记录等文件资料,不得拒绝和隐匿相关资料;
(二)审计人员调查取证,需由被审计单位提供佐证材料时,被审计单位和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设障刁难;
(三)审计人员依法开展审计工作,接受审计的单位和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公司保护审计人员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四)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第四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内审部根据公司年度计划和发展需要,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要求,确定年度审计工作重点,编制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报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十六条 成立审计小组
内审部根据内部审计计划,选派内审人员组成审计小组,必要时可申请其他专业人员参与审计或提供专业建议。
第十七条 签发内部审计通知
内审部在实施审计三天前将内部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说明审计目的、内容、种类、方式和时间。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内审部认为被审计单位在审计前需要进行自查的,应在审计通知书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时间。被审计单位应按时完成自查,并将自查报告报内审部。
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做好接受审计的各项准备,并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对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负责。
第十八条 实施审计
内审人员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型选用适当的审计方式和审计程序开展具体审计工作。审计人员依据审计方案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合同、协议、制度文件、流程表单等相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通过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等方式搜集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应由提供者签名,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的,审计人员应注明原因,但不影响证据引用;审计人员对发现的问题作出详细、准确的记录,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第十九条 被审计单位在接到审计意见或审计发现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视同无异议。审计小组应审查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意见或审计发现的意见,进一步核实情况,核实后由审计人员对审计意见或审计发现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条 出具审计报告
审计终结后,内审部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审计报告初稿。审计报告送达被审计单位后,被审计单位必须执行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如有异议,可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审计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复审。但未作出新的审计处理决定之前,不停止审计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二十一条 审计机构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应实行后续审计。
后续审计主要检查被审计单位按审计意见改进工作和执行审计决定的情况。内部审计机构可以在规定期限内,或者与被审计单位约定的期限内实施后续审计,并将其列入年度审计计划中。
第五章 反舞弊工作机制
第二十二条 反舞弊工作的宗旨是规范公司管理层及普通员工的职业行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业规范和准则、职业道德及公司规章制度,树立廉洁和勤勉敬业的良好风气,防止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
第二十三条 管理层应对舞弊行为的发生承担责任。公司管理层负责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包括舞弊风险评估和预防舞弊在内的反舞弊程序和控制,并进行自我评估。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反舞弊行为的指导工作;公司内审部具体组织及执行跨部门的、公司范围内的反舞弊工作。各业务部门承担本部门的反舞弊工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管理层的反舞弊工作主要包括:倡导诚信正直的企业文化,营造反舞弊的企业文化环境;评估舞弊风险并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以降低舞弊发生机会。
第二十五条 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是指组织内、外部人员为谋取自身利益,采用欺骗等违法违规手段使组织经济利益遭受损害的不正当行为。具体包括下列情形:
(一)收受贿赂或者回扣;
(二)将正常情况下可以使组织获利的交易事项转移给他人;
(三)未经授权或者采取其他不法方式侵占、挪用公司资产,牟取不当利益;
(四)故意隐瞒、错报交易事项;
(五)泄露组织的商业秘密;
(六)伪造、变造会计记录或凭证;
(七)其他损害组织经济利益的舞弊行为。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审部为反舞弊工作常设机构,负责舞弊举报的接收、调查和报告,并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舞弊举报可匿名举报也可实名举报,举报均需提供一定的证据;内审部根据案件举报情况、评估报告、调查计划等提交审计委员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照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实施必要的调查程序。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进行舞弊检查时,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进行:
(一)评估舞弊涉及的范围及复杂程度,避免向可能涉及舞弊的人员提供信息或者被其所提供的信息误导;
(二)设计适当的舞弊检查程序,以确定舞弊者、舞弊程度、舞弊手段及舞弊原因;
(三)在舞弊检查过程中,与组织管理层、专业舞弊调查人员、法律顾问及其他专家保持必要的沟通;
(四)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以避免损害相关组织或者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舞弊的报告
(一)舞弊的报告是指内部审计人员以书面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