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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禾智能:泰禾智能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21 17:23:57
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2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3
第四章 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3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4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5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5
第八章 附则...... 5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有效防范汇率波动给公司经营造成的风险,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机制,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泰禾智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是指为满足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远期外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及其他外汇衍生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有关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风险为目的,不得影响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应业务经营资质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汇收支预测,外汇套
期间需与公司预测的外汇收支款项时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匹配的自有资金或自筹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九条 公司及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对本管理制度进行修订、完善,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风险控制需要。
第三章 业务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须办理相关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公司从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
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间点的金额(含使用交易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业务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为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定。董事长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权限范围内,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具体事项决策,
负责签署或授权他人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第十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有权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与必要性的分析,制定分析报告、实施计划、筹集资金、操作业务及日常联系与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为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部门。
第十八条 公司证券部根据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十九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操作流程如下:
(一)财务管理中心对拟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期限等进行分析,提出外汇套期保值操作方案,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后方可执行。外汇管理方案中必须明确管理方式、交易规模、币种、风险防范措施等要素,并且根据市场行情的变化及时调整方案,确保外汇管理过程不发生较大的风险;
(二)财务管理中心严格按经批准方案进行交易操作,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三)财务管理中心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持续关注;
(四)公司审计部应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
第五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二十条 参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及合作的金融机构须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关的信息。
第二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

第六章 内部风险管理
第二十二条 在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过程中,财务部应根据与金融机构签署的外汇套期保值合约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金融机构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定期或不定期对市场进行预判,对业务操作进行检视,主动规避风险。在汇率发生巨大波动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进行分析,做出对策,并将有关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管理层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
第二十四条 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管理中心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务进展情况;对于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应由董事长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商讨应对措施,综合运用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分担和风险承受等应对策略,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实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当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达到监管机构规定的披露标准时,公司应及时披露。
第七章 信息披露和档案管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七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相关档案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保管,保管期限为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抵触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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