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石资源: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20 16:35:36
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金石资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的报告义务人,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含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联络人。
(二)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三)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公司内部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董事会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或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所属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三)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 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
4、 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 租入或租出资产。
6、 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 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0、 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 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 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具体包括:
1、 本条第(三)项所规定的交易事项。
2、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 销售产品、商品。
4、 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 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 存贷款业务。
7、 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8、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五) 诉讼和仲裁事项:
1、 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2、 连续 12 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
的,适用该条规定。
3、 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4、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5、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六) 其它重大事项:
1、 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 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3、 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 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 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等有关事项。
7、 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 上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七) 重大风险事项:
1、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中涉及的风险事项。
2、 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3、 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4、 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5、 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6、 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7、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8、 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9、 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10、 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1、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2、 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14、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15、 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6、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7、 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8、 出现下列使公司的核心竞争能力面临重大风险的任一情形的:
(1) 公司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 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能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3) 公司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被淘汰的风险;
(4) 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控制权;
(5)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有关核心竞争能力的重大风险情形。
19、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八) 重大变更事项:
1、 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公司章程》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2、 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 董事会就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4、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等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5、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6、 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提出辞职、被公司解聘。
7、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8、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9、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0、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1、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13、 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14、 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公司重大信息实施实时内部报告制度。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认为有必要时,报告义务人应提供书面形式的报告及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等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九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传递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 报告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同时将相关材料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评估;报告义务人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二) 董事会秘书根据相关规定评估、审核,认为确需尽快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证券部起草信息披露文件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权的相关人士)审定;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批的重大事项,尽快提交董事会审批,并在审核通过后在符合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十条 在以下任一时点最先发生时,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本部门(公司)负责范围内可能发生的重大信息:
(一) 拟将该重大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