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9 18:13:37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独立监督和评价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对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目的是为了加强本公司、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管理和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 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审计部和审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工作内容,并对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等相关事项进行了明确,是审计部开展工作的规范性要求。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予以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对公司的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应书面向审计委员会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向审计委员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与其所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必要的审计业务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财会和生产经营管理经验,其中要有适当数量的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业务骨干。
第十一条 公司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遵守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二条 审计部设负责人一名,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审计部负责人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
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 具备必要的常识及业务能力,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并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 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 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所有的经营,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四) 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 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内部审计报告的提出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五条 审计部保持独立性,不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也不应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职能部门、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权限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公司审计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审计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七)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八) 审计委员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审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的主要内容:
(一) 会计报表审计。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报表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了解和评价各公司的财务状况;
(二) 价格审计。对业务部门的采购合同进行内部审计,主要关注采购价格的横向、纵向及询价对比,并对采购程序合理性进行监督;
(三) 内控制度审计。根据国家法规和公司各项制度审核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合理、运作是否有效,并提出完善内控制度的建议;
(四) 特殊目的审计。根据公司管理或其他特定要求进行特定目的的审计,包括离任(岗)审计、对外担保、重大投资、关联交易及其他重要经营活动的审计。在实际工作中可根据各单位的具体情况进行不同侧重点的审计;
(五) 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其下列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政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含相关电子数据,下同),以及必要的计算机技术文档;
(二) 参加单位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三) 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 检查有关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五) 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六)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七)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向单位主要负责人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 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 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十) 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被审计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
者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 对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提出表彰建议。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一)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严格遵守《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及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制订的其他规定;
(二) 不得从事损害国家利益、公司利益和内部审计职业荣誉的活动;
(三)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做到独立、客观、正直和勤勉;
(四) 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保持廉洁;
(五) 应当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
(六) 应当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必要时可聘请有关专家协助;
(七) 应诚实地为公司服务,不做任何违反诚信原则的事情;
(八) 应当遵循保密性原则,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资料;
(九) 在内部审计报告中应客观地披露所了解的全部重要事项;
(十) 应具有较强的人际交往技能,妥善处理好与组织内外相关机构和人员的关系;
(十一) 应不断接受后续教育,提高服务质量。
第四章 审计的工作程序及要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年度内部审计目标、具体审计项目、实施时间、各审计项目所需的审计资源、工作重点及后续审计安排。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下达审计通知书。审计通知书的内容包括:
(一) 审计项目名称;
(二) 被审计单位名称或者被审计人员姓名;
(三) 审计范围和审计内容;
(四) 审计时间;
(五) 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提供的资料及其他必要的协助要求;
(六) 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名单;
(七) 审计部的印章和签发日期。
审计部认为需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自查的,应当在审计通知中写明自查的内容、要求和期限。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