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致酒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19 18:13:37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 年 8 月修订)
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华致酒行连锁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信息或重大事项时,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在当日内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机构”)。本制度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五)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 其他可能接触公司重大事项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机构。
第六条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证券事务部协助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收集、处理的工作。
第七条 报告义务人(一般知情人除外)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公司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报备证券事务部。公司控股股东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在出现本制度第三章规定的情形时,应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八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 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和整理;
(二) 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 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 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 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二)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三)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
(五) 上述事件的持续变更进程。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要会议:
(一)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做出决议;
(三)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二)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千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人民币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所属机构的,以公司最终合计所持所属机构的持股比例计算。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提供担保”交易事项,应当按照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的规定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即将发生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第十二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本制度第八章第四十三条规定;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三十万元的关联交易;
2.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人民币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零点五以上的关联交易;
3.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
第十三条 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及所属机构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标准的,适用本条规定。
诉讼、仲裁事项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 诉讼和仲裁事项的提请和受理;
(二) 诉讼案件的初审和终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
(三) 判决、裁决的执行结果。
第十四条 应报告的重大变更事项:
(一) 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交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 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 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 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 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七)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或被公司解聘;
(八) 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 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 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 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 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 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四)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其他重大事件:
(一) 公司及所属机构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 净利润为负;
2. 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
3. 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
4. 期末净资产为负。
(二)公司及所属机构前项报告后发生差异较大情况的,也应及时报告;
(三)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五)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六)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七)公司新商标、专利获得授权;
(八)公司被行业监管部门检查及结果;
(九)公司重大工程阶段性进展;
(十)公司及所属机构接受媒体、机构等特定对象采访、调研等;
(十一) 公司募集资金项目的进展情况及签署的相关合同;
(十二) 公司及所属机构获得银行的授信;
(十三) 公司及所属机构资产的质押、抵押、担保、融资等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