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昌驱动:202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告时间:2025-08-18 15:32:02
公司代码:603583 公司简称:捷昌驱动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资料
二零二五年八月
目录
一、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3
二、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5
三、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案......7(一)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及其摘要的议案 ......7(二)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
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8
(三)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9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议程
一、会议时间、地点及投票方式
(一)现场会议时间:2025 年 8 月 27 日 下午 14 点 00 分
(二)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三)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
1、网络投票系统: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
2、网络投票起止时间:自 2025 年 8 月 27 日至 2025 年 8 月 27 日。采用上海
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二、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 胡仁昌先生
三、会议议程
(一)参会人员签到,股东或股东代表登记;
(二)主持人宣布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开始;
(三)宣布股东会现场出席情况及会议须知;
(四)宣读并审议会议有关议案:
1、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2、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3、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五)股东及股东代表发言、提问;
(六)填写表决票并投票;
(七)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八)休会、工作人员统计表决结果;
(九)监票人代表宣读现场表决结果;
(十)律师宣读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见证意见;
(十一)与会相关人员在股东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上签字;
(十二)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会议须知
为了维护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确保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和议事效率,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会议须知,请出席股东会的全体人员遵照执行:
一、本次股东会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和《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请参会人员自觉维护会议秩序,防止不当行为影响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二、参会股东及股东代表须携带身份证明(股东账户卡、身份证等)及相关授权文件办理会议登记手续及有关事宜。
三、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应于 2025 年 8 月 25 日下午 17:00 之
前通过电话或邮件的方式送递出席回复并办理会议出席登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及股东代表应于 2025 年 8 月 27 日下午 13:30 之前到达浙江省绍兴市新昌县省
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公司证券投资部进行登记,并在登记完毕后,在工作人员的引导下进入会场安排的位置入座。在会议主席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表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后,未登记的股东和股东代表无权参加会议表决。
四、本次股东会谢绝个人进行录音、拍照及录像。
五、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股东(包括股东代表和
委托人)在会议表决时,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
六、股东名称:法人股东填写单位全称,个人股东填写股东姓名。
七、股东对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在每一议案对应的“同意”、“反对”、
“弃权”中任选一项,以在所选项对应的空格中打“√”为准,未填、错填、字
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均计为“弃权”。表决结束后,请在“股东或股东代表签名”处签名。
八、表决完成后,请股东将表决票及时投入票箱或交给场内会务人员。
九、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将推举二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由监票人当场宣布现
场表决结果,本次会议最终表决结果需由现场和网络表决合并统计。公司股东只能选择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中的一种表决方式,如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投票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议案一:
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吸引和留住公司核心技术/业务人员,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争力,有效地将股东、公司和核心团队三方利益结合在一起,使各方共同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在充分保障股东利益的前提下,按照收益与贡献对等的原则,公司制定了《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的《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公告。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
议案二:
关于《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保证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顺利实施,确保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同日披露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及指定媒体上的《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27 日
议案三:
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股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了具体实施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下本次激励计划的有关事项:
一、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具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以下事项:
1、授权董事会确定激励对象参与本次激励计划的资格和条件,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
2、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数量及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数量进行相应的调整;
3、授权董事会在公司出现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票拆细或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时,按照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方法对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4、授权董事会在限制性股票授予前,将激励对象放弃认购的权益份额直接调减或调整到预留部分或在激励对象之间进行分配和调整;
5、授权董事会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并办理授予限制性股票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授予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等;
6、授权董事会对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解除限售条件进行审查确认,
并同意董事会将该项权利授予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
7、授权董事会决定激励对象是否可以解除限售;
8、授权董事会办理激励对象解除限售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包括但不限于向证券交易所提出解除限售申请、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有关登记结算业务、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
9、授权董事会办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限售事宜;
10、授权董事会决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变更与终止,包括但不限于取消激励对象的解除限售资格,对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办理已身故的激励对象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的回购注销及相关的补偿和继承事宜,终止本次激励计划;
11、授权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预留限制性股票的激励对象、授予数量、授予价格和授予日等全部事宜;
12、授权董事会签署、执行、修改、终止任何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
13、授权董事会对本次激励计划进行管理和调整,在与本次激励计划的条款一致的前提下不定期制定或修改该计划的管理和实施规定。但如果法律、法规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该等修改需得到股东会或/和相关监管机构的批准,则董事会的该等修改必须得到相应的批准;
14、授权董事会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需的其他必要事宜,但有关文件明确规定需由股东会行使的权利除外。
二、提请公司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就本次激励计划向有关政府、机构办理审批、登记、备案、核准、同意等手续;签署、执行、修改、完成向有关政府、机
构、组织、个人提交的文件;修改《公司章程》、办理公司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包含增资、减资等情形);以及做出其认为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必须、恰当或合适的所有行为。
三、提请股东会为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授权董事会委任收款银行、会计师、律师、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
四、提请公司股东会同意,向董事会授权的期限与本次激励计划有效期一致。
上述授权事项,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本次激励计划或《公司章程》有明确规定需由董事会决议通过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可由董事长或其授权的适当人士代表董事会直接行使。
该议案已经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请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审议。
浙江捷昌线性驱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