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银行: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章程
公告时间:2025-08-15 18:41:11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章程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完善公司治理,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健全内部审计体系,提升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内部审计指引》等法规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内部审计是本行内部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咨询活动,通过运用系统化和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本行业务经营、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促进本行稳健运行和价值提升。
第三条 本行建立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向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会、行长室报告工作,业务上接受上级内审部门的领导。
第四条 本行内部审计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和干涉,不得打击报复审计人员。
第五条 本行内部审计坚持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坚持依法合规,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第六条 本行内部审计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与评估。
第二章审计目标与范围
第七条 本行内部审计目标包括:推动国家有关经济金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则的有效落实;促进本行建立并持续完善有效的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架构;督促相关审计对象有效履职,共同实现本行战略目标。
第八条 本行建立与业务规模、风险偏好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内部审计制度,确保内部审计覆盖全部业务和全部机构。
第九条 本行各级机构与各类业务( 包括分支机构及外包的业务活动) ,依照本章程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章审计职责、报告与沟通机制
第十条 董事会对内部审计的独立性和有效性承担最终责任。董事会根据本行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配备充足、稳定的内部审计人员;提供充足的经费并列入财务预算;负责批准本章程、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等;为独立、客观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保障;对内部审计工作的独立性和有效性进行考核,并对内部审计质量进行评价。
第十一条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不少于
3人。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具有财务、审计和会计等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经其授权审核本章程等重要制度和报告,审批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指导、考核和评价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本行内部审计工作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审计方面的相关信息。高级管理层支持内部审计部门独立履行职责,确保内部审计资源充足到位;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业务发展、产品创新、操作流程、风险管理、内控合规的最新发展和变化;根据内部审计发现的问题和审计建议及时采取有效整改措施。
第十三条 本行设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审查评价并督促改善本行经营活动、风险管理、内控合规和公司治理效果,编制并落实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开展后续审计,评价整改情况,对审计项目的质量负责。
第四章审计队伍建设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由董事会负责聘任和解聘,对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并通报高级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章程、审计工作流程、作业标准、职业道德规范等内部审计制
度,组织实施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对内部审计的整体质量负责。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对内部审计人员和内部审计活动实施计划、组织、控制和协调工作,以达到如下管理目的:实现内部审计目标;促使内部审计资源得到充分和有效的利用;提高内部审计质量,更好地履行内部审计职责;促使内部审计活动符合监管与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与董事会、高级管理层、业务和其他管理部门进行充分沟通,依据业务战略和风险管理策略定期评估内部审计体系,确保其适当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 本行构建职业化、专家型的内部审计队伍,建立审计人员职业发展规划,鼓励内部审计与经营管理层的人员交流。
第十八条 本行配备充足的内部审计人员,原则上不得少于员工总数的1%。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履职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经验和职业操守。一般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大学本科及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具备审计师、会计师等从业资质;
(二)熟悉相关的金融法律法规及内部控制制度,熟知本行业务经营活动,理解本行经营管理原则,掌握相关的审计知识;
(三)具备履职所必需的沟通协调、调查研究、综合分析、职业判断、计算机操作及文字表达等能力;
(四)遵守诚信、客观、公正、廉洁和保密的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职业审慎性,从事金融业务以来无不良记录。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准入,采取内部选聘方式。针对审计岗位,在全行内部员工中选聘相关岗位人员,实施岗中培养。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退出,通过考核,发现不符合审计要求或未达到审计人员素质要求的,可实行审计人员退出,实行转岗或离岗。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行岗位任职资格和持续教育制度,参加行业组织的审计任职资格考试,实行内部组织培训和外派学习教育培训,鼓励审计人员获取内部审计师等技术职称,以保证审计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实行人员轮岗交流机制,轮岗交流可实行内部审计岗位的轮岗,也可实行本行其他岗位的轮岗交流。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从事内部审计活动时,应遵循客观、保密原则,秉持诚信正直的道德操守,按规定使用其在履行职责时所获取的信息。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
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项目差旅、部门管理、教育培训、系统建设等经费,列入本行财务预算。
第五章审计事项与审计权限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事项包括:
(一)公司治理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二)经营管理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三)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
(四)风险管理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五)会计记录及财务报告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六)信息系统的持续性、可靠性和安全性;
(七)机构运营、绩效考评、薪酬管理和中层干部任职期间经济责任履职情况;
(八)监管部门指定项目的审计工作;
(九)根据子公司董事会的委托,对子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收支进行真实性、合法性、效益性审计;
(十)其他需要进行审计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获取与审计有关的信息,列席或参加与内部审计职责有关的会议,参加相关业务培训。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检查各类经营机构(含分支
机构和附属机构)的各项业务和管理活动(含外包业务),及时、全面获取经营管理相关信息,并就有关问题向审计对象和行内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质询和取证。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权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和处罚建议。
第六章审计程序、重点业务与风险领域审计频率及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本章程、业务性质、风险状况、管理需求及审计资源的配置情况,确定审计范围、审计重点、审计频率,编制中长期审计规划和年度审计计划,并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其中重点业务与风险领域每三年至少一次,每三年应覆盖相关营运机构与业务。
年度内部审计计划应充分考虑监管关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全面风险管理、资本充足、流动性、内控合规、财务报告等。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根据年度审计计划,选派合格、胜任的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收集和研究相关背景资料,了解审计对象的风险概况及内部控制,编制项目审计方案,组织审计前培训并在实施审计前向审计对象下发审计通知书。特殊情况下,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根据项目审计方案,综合运用
审核、观察、访谈、调查、函证、鉴定、调节和分析等方法,获取审计证据,并将审计过程和结论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
内部审计采取现场审计与非现场审计相结合的方式,并通过加强非现场审计系统建设,增强内部审计的广度与深度。
内部审计部门应加强信息科技在审计工作中的运用,不断完善内部审计管理信息系统。在审计过程中,内部审计人员应做好与审计对象的沟通交流。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应征求审计对象意见并及时完成审计报告。审计报告应包括审计目标和范围、审计依据、审计发现、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
内部审计人员应将审计报告发送至审计对象,并上报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同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与高级管理层及时沟通审计发现。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开展情况,本行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内部审计结果得到充分利用,整改措施得到及时落实;对未按要求整改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跟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可开展后续审计,评价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进度及有效性,促进纠偏措施的落实与管理水平的提升。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内部审计档案资料。
第三十七条 审计对象对审计决定存在异议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及时沟通并回复结果。
第三十八条 本行应建立健全内部审计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规范审计工作各个环节,定期实施内部审计质量自我评价,并接受内部审计质量外部评估。
第七章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的标准和原则
第三十九条 本行不得将内部审计职能外包,但可将有限的、特定的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第三方,以缓解内部审计资源压力并提升内部审计工作的全面性。
第四十条 本行可就特殊审计事项,聘请具有专门技能、知识和经验的外部审计机构协助工作,参与项目审计。但事先应对其独立性、客观性和专业胜任能力进行评估。外包流程参照本行招投标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行应当委托具有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和声誉良好的外审机构从事审计业务。对合格外审机构的评估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因素:
(一)在形式和实质上均保持独立性;
(二)具有与委托业务资产规模、复杂程度等相匹配的规
模、资源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拥有足够数量的具有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经验的注册会计师,具备审计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熟悉金融法规、银行业金融机构业务及流程、内部控制制度以及各种风险管理政策;
(五)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健全的质量控制体系;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声誉,无重大不良记录。
第四十二条 外审机构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托其从事外部审计业务:
(一)专业胜任能力、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审计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明显不足的;
(二)存在欺诈和舞弊行为,在执业经历中受过行政处罚、刑事处罚且未满三年的;
(三)与被审计机构存在关联关系,可能影响审计独立性的。
第四十三条 本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正在为本行提供外部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关联机构。
本行不得将内部审计活动外包给近三年内为审计对象提供过与该项审计外包业务相关咨询服务的第三方及其关联机构。
第四十四条 本行在实施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时,内部审计人员应参与并监督项目实施,按照监管要求与审计准则要求对外包
质量予以控制,并负责向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报告外包活动的有关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本行应当完整保存委托外部审计机构过程中的档案。
第四十六条 本行董事会对内部审计活动外包承担最终责任。
第八章内部审计与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