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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阳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12 18:49:47

证券代码:837663 证券简称:明阳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3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8 日召
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内部治理制度的议案》之子议案 5.03:《关于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议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7 票,反对 0 票,弃权 0 票。
本议案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
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明阳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并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基础,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
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市规则》等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的,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规定和本制度予以披露。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公司
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按照本制
度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误导投资者的,按照相关规定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按照本制度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法律法规或危害国家安全和利益的,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公司制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管理制度》,对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宜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披露的信息,
应当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发布。公司在其他媒体披露信息的时间不得早于在规定信息披露平台披露的时间。
第九条 公司应当将披露的信息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供社会
公众查阅。
第十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十一条 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当
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咨询,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向保荐机构、监管部门咨询。
第二章 应当披露的信息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十二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
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四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五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
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
或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七条 本节上述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八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
期报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要求编制财务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要求在年度报告中披露相应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
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的年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公司年度报告的财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四条 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
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
司在披露定期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对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包括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专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报告的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违反会计准则
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构要求改正或
者董事会决定更正的,应当在被要求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关财务信息更正与披露的相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
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预计不能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的,应当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业绩快报。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
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以及净资产收益率。
第三十一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5,000 万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和季度净利润发生重大变化的,可以进行业绩预告。
第三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二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
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和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公司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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