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享科技: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12 18:43:36
证券代码:920167 证券简称:同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4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2 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修订<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的议案》,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二、 分章节列示制度主要内容: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健全董事会的审计评价和监督机制,确保董事会对公司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协助董事会开展
相关工作,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和本工作细则的职责范围履行
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预。
第一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
立董事应当过半数,至少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与其职责相适应的财务或法律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的会计
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同届董事会任期一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 3 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负责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二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提议聘请、续聘及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
(二)指导内部审计工作,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工作报告,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信息披露工作;
(四)监督并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
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应协调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向审计委员会提供以下
书面材料,以供其决策: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审计委员会履行第九条、第十条所述职责所需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
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四)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评价;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两名及以上审计委员会委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召开,会议召开前五天须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或紧急情况下,可以通过口头或者电话等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股东
会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股东会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股东会
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召开前提交给股东会会议主持人。
第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同意、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股东会指示时,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股东会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表决后需签名确认。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
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
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决议于会议结束后提交证券事务部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会议记录、会议资料等书面及电子文档作为公司档案由内部审计部保存,保存期 10 年。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
务,未经公司董事会授权,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否则,须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
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冲突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本细则进行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解释权归属于公司董事
会。本细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特此公告
同享(苏州)电子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12 日